理论教育 日本刑事证据规则: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

日本刑事证据规则: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上述理论通说及司法判例,严格证明是指“根据刑诉法规定具有证据能力,而且,在法庭上经过合法证据调查的证据进行的证明”。[17]严格证明的适用对象,除《刑事诉讼法》第335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事实”外,还包括确定刑罚权是否存在及具体范围的事实。所谓自由证明,是指不存在严格的证据能力限制与证据调查程序制约的证明方式。另外,刑事诉讼中还存在第三种证明方式——疎明。

日本刑事证据规则: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

根据上述理论通说及司法判例,严格证明是指“根据刑诉法规定具有证据能力,而且,在法庭上经过合法证据调查的证据进行的证明”。[16]如上所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证据能力设置了多重限制,并且对应证据种类规定了不同的证据调查方法(法304、305、306、307)。因此,严格证明也可以理解为:“运用满足这些要件的证据所进行的证明”。[17]严格证明的适用对象,除《刑事诉讼法》第335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事实”外,还包括确定刑罚权是否存在及具体范围的事实。[18]

然而,诉讼中需要认定的事实是多种多样的,对全部事实均进行严格证明既不现实亦无必要。对于诸如程序性事实等事实,进行自由证明即可。所谓自由证明,是指不存在严格的证据能力限制与证据调查程序制约的证明方式。[19]自由证明的内涵,并不像严格证明那样清晰,但是在不受证据能力限制的约束这一点上并无异议。自由证明不对证据的证据能力作硬性要求,只是为了说明不适用传闻法则,而绝非毫无限制。在自由证明的场合,法官同样不得采信无任意性的陈述(法319)。在证据调查方式上,虽然没有必要达到严格证明的程度,但是也并不意味着法官只要知晓证据内容即可,而至少应当将其记载于庭审笔录当中。在允许进行自由证明的场合,有时需要在法庭上进行证据调查,给予当事人发表意见、进行辩解的机会。在简易审理程序及量刑证据调查中经常出现这种情况。在简易审判程序中,对于作出第291条之2裁定的案件,证据调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采取法官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法307之2),即进行适当证明。(www.daowen.com)

另外,刑事诉讼中还存在第三种证明方式——疎明。所谓疎明,是指对于某一事实是否存在,并不需要使法官形成确信程度的心证,而是使其“大体上相信”即形成推测程度心证的证明方式。适用疎明的事项,仅限于《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程序性事项(法206、227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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