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性质、属性以及分类标准的不同,证据可以被划分为不同的种类。与证据资料相关的分类包括: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言词证据与非言词证据;实质证据与辅助证据;本证与反证。与证据方法相关的分类包括:人的证据与物的证据;人证、物证、书证。[3]具体而言:
1.以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距离远近为标准,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主要事实,又称要件事实,是指在诉讼中应当予以证明的核心事实。主要事实不仅包括《刑法》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要件该当事实(犯罪事实),还包括违法性、有责性的基础事实与直接否定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或有责性的事实。例如,在“A开枪将B射杀”为主要事实的场合,甲所作的“看到A从上衣口袋中拿出手枪,并开枪打死了B”的陈述即为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又称为情况证据,是指证明案件间接事实(能够推定主要事实的事实)的证据。例如,乙所作的“看到A拿着枪从B死亡的地点离开”的陈述,虽然不能直接证明“A开枪将B射杀”的主要事实,但是可以证明A持枪出现在案发地点的事实(间接事实),并由此对“A开枪将B射杀”的事实进行推论。
2.以是否为人之陈述为标准,证据可以分为言词证据与非言词证据。言词证据,是指将人的记忆中关于犯罪事实的印迹通过语言或者书面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据。非言词证据,是指言词证据以外的其他证据。作为凶器使用的手枪、案发现场发现的毛发等均为非言词证据。言词证据原则上受传闻法则的规制,未经反对询问则不具有证据能力。需要注意的是,与特定事实相关联的言词证据,如果并非证明该陈述内容的真实性,不适用传闻法则(言词证据的非言词用法)。[4]
3.以是否指向要证事实为标准,证据可以分为实质证据与辅助证据。实质证据,是指用以证明主要事实或者间接事实的证据。辅助证据,是指证明辅助事实(影响实质证据信用性的事实)的证据。例如,医生出具的与犯罪事实之目击证言(直接证据、实质证据)相关的证明目击者视力(辅助事实)的视力诊断证明(辅助证据)。根据对其他证据信用性的具体影响,辅助证据又可分为弹劾证据(降低证据信用性)、增强证据(增强证据信用性)与恢复证据(恢复证据信用性)。(www.daowen.com)
4.以证据提出者的立场为标准,证据可以分为本证与反证。本证,是指承担证明责任者提出的证据;而反证,是指对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以否定本证的证据。除此之外,以下两种证据也被称为反证:一是不论举证责任如何,用以争辩对方当事人所提出证据之证明力的证据;二是用以证明与推定事实相反之事实的证据。
5.以证据方法的物理特性为标准,证据可以分为人之证据与物之证据。人之证据,是指以自然人为证据方法的证据。物之证据,是指除人之证据以外的证据。人之证据、物之证据的分类与言词证据、非言词证据的分类并非对应关系。例如,即使以人作为证据方法,但是在将人的身体状态作为证据的场合,该证据并非言词证据。又如,记录人之陈述的文书虽然属于物之证据,但是用以推论其内容事实的场合,属于言词证据。
6.以证据调查方式为标准,证据可以分为人证、物证、书证。人证,是指证人、鉴定人、被告人、被害人等以口头方式进行陈述的证据方法,证据调查方式为询问(法304)[5]与质问(法311)。物证,是指诸如犯罪凶器或者嫌疑人通过犯罪行为所得的被害人物品等,以物之存在和状态为证据资料的物体,证据调查方式为展示(法306)与检证(法128)。书证,是指以记载内容为证据资料的文书,包括证据文书与作为证据物的文书两类。前者的证据调查方式为朗读(法305),后者的证据调查方式则为展示与朗读(法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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