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网络虚拟货币争议的解决,尽管可以沿用当前争议解决机制,但鉴于虚拟货币的特殊属性,当前解决机制在适用过程中难免出现问题。
首先,现有的举证责任的分担机制不利于客户。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下,原告如果不能提供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在网络游戏环境下,大多数客户所用的注册资料都是不真实的,在这种情况下,不仅要证明自己ID的真正主人,还要证明丢失的网络虚拟财产的种类、数量等,显然极其困难。此外,网络虚拟财产的运营和交易始终是动态进行的,网络虚拟财产失去以后,客户很难以再去寻找有关痕迹,要证明自己的合法所有权也就更难。其次,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较难确定。目前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评估、计算没有统一标准,纠纷发生后很难得到公平赔偿。最后,网络虚拟财产案件在证据确认上难以适用现有的证据规则。从本质上讲,网络虚拟财产不过是存储在电脑当中的一组数据,它的特点就是可以无限复制。另一方面,由于游戏服务器是无时无刻不处于高速运动状态,这就给证据的固定带来了极大困难。而网络虚拟财产一旦消失或者被运营商删除,再去找与案件相关的证据也不容易。《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0条明确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就网络虚拟财产而言,原被告双方提供的以网络虚拟财产本身、图片、截图等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原件和复制品是很难加以区分的。显然,网络虚拟财产案件在证据确认上难以适用现有的证据规则。对此,立法或司法解释亟需对现有证据规则有所突破。(www.daowen.com)
对此,可以采取以下对此。首先,对于虚拟财产价值的认定,建议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组成一个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游戏开发商、游戏玩家等共同参与的机构,制定一套虚拟财产的认定和评估体系。(2)通过计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算虚拟财产的价值,虚拟财产的取得必须是玩家经过一定的劳动而取得的,通过游戏高手以及运营商的合作共同计算出虚拟财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确定其价值。(3)根据玩家的投入成本计算出具体虚拟财产的价值,其中玩家必须出示合法的具有说服力的证明。其次,对于网络游戏中的举证困难,司法中应明确界定举证责任的分配。鉴于网络公司与网吧共同控制着网络中的一些重要信息,而网民或游戏玩家不能实际控制这些信息,这种信息不对称使网民或游戏玩家处于弱势地位。从民法的公平原则出发,应侧重保护弱者的合法利益,在实践中可采用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就现阶段而言,由于没有相关法律可以适用,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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