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虚拟货币大数据收集整理者的权利:基于虚拟财产的创新与监管博弈

虚拟货币大数据收集整理者的权利:基于虚拟财产的创新与监管博弈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诸如虚拟货币等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能得以确定,网络游戏、大数据等行业将都将获得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如果物权属性得以确认,那么衍生数据和数据的二次开发所产生的价值应当属于数据整理收集者,承认数据的知识产权也能够更为有效地保护数据整理、分析者的利益。举例而言,如果淘宝等平台上的用户数据被拿来二次利用,产生的增值收入个人用户有权要求获得分成。

虚拟货币大数据收集整理者的权利:基于虚拟财产的创新与监管博弈

如果诸如虚拟货币等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能得以确定,网络游戏、大数据等行业将都将获得更广阔的发展空间。长期以来,我国大数据交易面临着尴尬:虽然通过分析用户数据可以创造更大价值,但淘宝等网络平台并不能光明正大地利用用户数据进行二次开发和循环利用;而如果网络平台私自利用用户数据进行二次开发和利用,所产生的价值也“跟用户没有关系”。这正是当前我国大数据产业发展的难题。由于对数据的权属并无详细规定,所以数据的二次开发和衍生数据的价值权属也非常模糊,造成虽然用户在享受网络服务时所产生的数据有其独特价值,但企业、政府并不能合法地二次开发和利用这些数据,用户也无法获得自己的数据所产生的价值。

国家发改委的一份关于推动大数据交易发展的报告显示,大数据产业发展面临几大难题:首先就是数据权利类型没有明确,无法确定该适用所有权法、产权法、知识产权法哪种法律;其次是数据权利主体究竟属于数据生产者(个人、企业、政府)还是数据持有者(企业、政府)存在争议;再次是数据的控制和使用权利界限不明,如何分离尚不明晰;最后是数据通过互联网非常容易复制,权属保护很困难。

如果物权属性得以确认,那么衍生数据和数据的二次开发所产生的价值应当属于数据整理收集者,承认数据的知识产权也能够更为有效地保护数据整理、分析者的利益。同时,个人用户也可以要求分成。举例而言,如果淘宝等平台上的用户数据被拿来二次利用,产生的增值收入个人用户有权要求获得分成。(www.daowen.com)

在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后,即能更有效地应对实践中对虚拟财产的一系列侵权甚至盗取行为,以保护虚拟财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针对虚拟货币的特殊性设计有效的救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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