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虚拟货币的界定及法律规制

虚拟货币的界定及法律规制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尽管目前对于何谓“代币票券”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但诸如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很容易被纳入“代币票券”中。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四部门下发《比特币风险通知》,明确指出比特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因此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而是一种虚拟商品。但事实上,便利、快捷、低成本不是虚拟货币的特性。

虚拟货币的界定及法律规制

在对虚拟货币作出界定之前,需要首先探讨与之相关的两个术语:货币与电子货币。马克思将货币定义为:“一种商品变成货币,首先是作为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的统一,换句话说,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的统一就是货币。”[1]经济学家弗雷德里克将货币定义为“在产品和服务支付以及债务偿还中被普遍接受的东西。”[2]对于电子货币,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于1988年将其界定为一种执行支付的“储值”和预付支付机制,可用零售支付,在销售终端、电子设备和公开网络(如互联网)上流通使用。这是目前各方公认的、较权威的界定。电子货币通常有“电子钱包”和“数字现金”两种。前者如智能卡和多功能信用卡等;后者则在某种软件或网络中,由一串0、1编码和数字签名构成,要求输入正确的货币编码、密码和金额进行支付。电子货币的发行者是国家,其实质是货币的电子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制作和发售代币票券”。尽管目前对于何谓“代币票券”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但诸如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很容易被纳入“代币票券”中。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四部门下发《比特币风险通知》,明确指出比特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因此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而是一种虚拟商品。

虚拟货币被打上了现代科技的烙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互联网时代对诸如便利、快捷、低成本等货币支付功能的需求。但事实上,便利、快捷、低成本不是虚拟货币的特性。信用卡、网银等实际货币的电子化载体都能满足这些要求,并且这些电子化的本位货币得到了银行体系支持,更加安全和便捷。科技发展的确能推动人类社会不断进步,甚至在一定条件下改变人类社会,但任何技术都无法取代人类社会的本质属性,就像计算机无法取代人类的思维一样。[3](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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