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确定沉淀资金利息归属并拓展投资渠道

确定沉淀资金利息归属并拓展投资渠道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9/110/EC指令》规定,电子货币机构只能将客户的沉淀资金投资于低风险且流动性较强的领域,并在与投资有关的重大事项调整时负有报告义务。欧盟将电子货币机构区别于银行金融机构,因此沉淀资金不属于存款。对于沉淀资金的利息归属,《存管办法》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事实上,平台中的沉淀资金所产生的利息也并没有返还用户。

确定沉淀资金利息归属并拓展投资渠道

与我国不同的是,美国允许机构对沉淀资金进行投资,但同时也对投资领域、投资限额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根据《统一货币服务法案》的规定,沉淀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储蓄、具有较高评级的债券美联储支持的银行承兑汇票等;此外,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允许投资金额的50%。《联邦存款保险法》规定了“存款延伸保险”制度。银行开展吸收存款业务,必须购买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保险。在该制度下,支付机构应当将客户资金存放于银行开设的无息账户,而该笔资金产生的利息则用于支付银行缴纳的保险费。一旦沉淀资金出现问题,就可以用保险金弥补客户损失。这一制度既避免了支付机构与客户之间因沉淀资金的利息归属而产生争议,也可以为客户资金安全提供保障。

欧盟也将电子货币机构自有账户与在银行开设的沉淀资金账户分离,以保证客户资金安全。此外,还有限制地允许支付机构以沉淀资金投资。《2009/110/EC指令》规定,电子货币机构只能将客户的沉淀资金投资于低风险且流动性较强的领域,并在与投资有关的重大事项调整时负有报告义务。欧盟将电子货币机构区别于银行金融机构,因此沉淀资金不属于存款。《2009/110/EC指令》禁止电子货币机构向客户支付利息,从而解决了利息归属争议。为进一步保障客户权益,欧盟还采取了回赎制度。在任何情况下,客户都可以要求电子货币机构偿还其虚拟账户的资金,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也不得设置回赎资金的限制。回赎的基本原则是免费,但是在特定情况下机构可以收取一定费用,但仅限于实际成本。

对于沉淀资金的利息归属,《存管办法》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即使规定利息归属于用户,但实际操作中也不可能把利息返还用户。沉淀资金是用户资金转移滞留形成的,每笔资金的数量和滞留时间都不相同,且网络交易中大部分人的单笔交易资金较少,单笔利息更少。如果把这些利息分别返还用户,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经营成本将不可避免地上升,导致平台不得不从用户获得更多收入以保证其利润不缩水。事实上,平台中的沉淀资金所产生的利息也并没有返还用户。对于沉淀资金产生的利息,《存管办法》规定,将利息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其余利息则未涉及。除支付宝等大型企业外,大多数中小企业仍处于探索阶段,加之大多数支付业务都是免费提供,支付企业也需要盈利才能生存。因此,当前应保留支付企业对部分利息的所有权,同时鼓励企业拓展业务渠道,降低利息所得对企业的重要性。当企业不再依靠利息所得时,则可以进行适度调整。将部分利息归属企业所有后,应利用其余利息为客户谋福利。如以沉淀资金为保险标的投保,客户作为被保险人。当沉淀资金发生损失时,客户可以用保险金弥补损失。再如开设客户权益保障基金,当客户与支付机构发生争议时,可以用该笔资金来补偿客户支出的合理费用。(www.daowen.com)

我国不允许以沉淀资金投资,以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但是数额庞大的沉淀资金不能用于投资无疑是一种浪费。随着我国监管制度的日益成熟,并参考国外实践,以沉淀资金进行有限度投资是可行的。但是立法者应当对投资范围以及投资限额作出规定。考察我国实际以及国外实践,低风险、高流动性的项目是沉淀资金的投资首选,如国债信用评级高的企业债券、银行定期存款等。此外,还应设置保证金制度,不同于《存管办法》规定的风险准备金,保证金制度是为了在支付机构运用沉淀资金期间产生损失时,弥补客户资金损失的制度,应向央行或者其分支机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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