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P2P网贷平台公司法律规制:放宽市场准入、详细退出制度

中国P2P网贷平台公司法律规制:放宽市场准入、详细退出制度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欧盟还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实施豁免准入原则,但该执照只能在申请国使用。为防范市场准入门槛降低所带来的风险,可以借鉴美国和欧盟的做法,建立其他互补性制度加以防范。监管主体作出撤销决定后,应当将撤销理由告知电子货币机构,并予以公布。

中国P2P网贷平台公司法律规制:放宽市场准入、详细退出制度

1.有条件放宽市场准入

在美国,一些州对支付机构的定性不同于联邦。在联邦层面,《统一货币服务法案》规定了许可证制度,并规定了申请许可证需要提交的各项材料,但是允许各州作出不同规定。支付机构在一州申请的许可证只在本州有效,如果希望在其他州开展业务,还需另行申请。《统一货币服务法案》未规定注册资本条件,而采取资产净值条件,即支付机构必须满足最低2.5万美元的资产净值要求;此外,还规定了保证金制度,即申请人在获得许可证时需要提交5万美金的保证金,并按照每在一州申请便增加1万美金的原则缴纳,最多不得超过25万美金。[10]各州可以根据本州的具体情况对上述数额进行调整。这极大降低了支付机构的准入门槛,同时还保证了支付机构的清偿能力。

欧盟将平台定性为电子货币机构,将第三方支付业务定性为发行电子货币[11]。平台主要由欧盟中央银行监管。支付机构必须首先取得电子货币机构的营业执照。[12]为方便支付机构在欧盟各国开展业务,立法规定一旦支付机构获得执照,即可以在欧盟各国通用。欧盟还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实施豁免准入原则,但该执照只能在申请国使用。《2000/46/EC指令》最初制定的标准非常严格,初始资本不得少于100万欧元,此外,还对企业自有资金及持续资金也提出要求。此后,为鼓励企业创新,《2009/110/EC指令》对资本要求作出修改,将初始资本降至35万欧元,并在其他准入条件方面也有所放松。

我国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注册资本规定了较高门槛,尽管能够更好地保障客户权益,但是也会弱化优胜劣汰的自然选择,甚至形成行业垄断。建议适当降低第三方支付平台注册资本要求,给更多中小企业进入第三方支付行业创造机会。为防范市场准入门槛降低所带来的风险,可以借鉴美国和欧盟的做法,建立其他互补性制度加以防范。考察美国和欧盟立法与实践,企业在进入支付市场前的资金状况、信用状况、用户评价等,都可以作为考察企业资质的要素。我国也可以将其纳入立法考虑的范畴,使之成为与注册资本同等重要的申请条件。在降低门槛促进竞争的同时,确保企业资信状况。

从近几年央行颁发许可证的情况来看,先松后紧导致许可证资源稀缺,甚至出现许可证违法转让的情况。反观美国和欧盟,尽管采取了类似许可证制度,但办法相对宽松,申请企业较容易获得批准。尽管我国不能像美国和欧盟那样建立如此宽松的许可证颁发制度,但至少应当合理设置许可证颁发的速度与频率。对于已经获得许可证的企业要持续考察,一旦不具有资格就应当及时清理,为其他企业的进入创造条件。此外,还可以缓解原有企业只能通过收购其他企业来获取许可证的尴尬局面。(www.daowen.com)

2.细化退出后续制度

在美国,如果暂停或吊销支付机构的许可证,需要举行听证会。为防止支付机构在听证过程中转移资产等,监管机构可以发布禁止令,禁止支付机构在听证会期间从事某些特定行为,直至听证程序结束,以保护客户资金安全。此外,支付机构在市场准入阶段需要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在退市后的一定期间,其不得动用保证金,但可以根据其尚未清偿资金状况来调整保证金金额。欧盟《支付服务指令》规定了监管当局可以撤销电子货币机构营业执照的情形:12个月内未实施业务或者停止相应商业活动超过6个月。这两种情况都是针对电子货币机构在获取执照后未从事应有经营活动的情况。持有执照却不开展业务,不仅造成资源浪费,对于资质良好却难以获得执照的企业而言也是不公平的。监管主体作出撤销决定后,应当将撤销理由告知电子货币机构,并予以公布。

在我国,市场退出与市场准入具有同等重要性,甚至比市场准入牵涉利益更多、更广。一是鉴于许可证资源紧缺,有必要在一定条件下将已取得许可证但并未积极从事业务的企业从名单中剔除。对此,可以借鉴欧盟考察期的做法。同时,为防止监管机构滥用权力,在监管机构撤销许可证之前应举行听证会。二是明确准用规则。《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支付机构退出市场时准用的规则并未明确规定,存在适用《企业破产法》还是《商业银行法》的争议。2015年上海畅购公司的倒闭向监管者发出了危险信号,立法者必须积极应对第三方支付企业退市后出现的各种情况。支付机构尽管被定性为非金融机构,但毕竟涉及广大客户的权益,因此应参考《商业银行法》有关金融机构破产的规定,即支付机构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之后,应当优先对客户进行清偿。三是设置禁止令。在美国,为防止支付机构在破产清算期间从事不法行为,损害客户权益,禁止支付机构从事一定行为的命令。如果采纳该制度,需要细化禁止令的具体操作步骤。禁止令的发起人既可以是利害关系人(主要是客户),也可以是监管机构。在出现危害客户财产权益的高风险时,如支付机构涉嫌转移、隐匿财产,或者退市前信用状况或财产状况较差,或者支付机构所欠债务数额较大等,发起人可以申请禁制令。如果支付机构违反禁止令,除追究其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外,还应将其不良记录纳入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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