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P2P网贷平台公司法律规制:创新与监管博弈视角

我国P2P网贷平台公司法律规制:创新与监管博弈视角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运作模式主要有支付网关模式和虚拟账户模式。虚拟账户模式下,第三方支付机构建立一个虚拟平台,客户在平台上设立账户,并进行资金存储、收付款以及转账等活动。二是付款人(买方)将虚拟账户中的资金转移至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由其暂为保管,平台向收款人(卖方)发出指令,由卖方发货。

我国P2P网贷平台公司法律规制:创新与监管博弈视角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概念最早由阿里巴巴集团CEO马云在2005年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提出。2010年6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第三方支付平台“非金融机构”的法律属性,规定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三种业务范围,但并未涉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模式、运营机制等。学界普遍认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是指具备符合市场准入要求取得支付牌照的独立机构,通过与各大银行签约提供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链接接口的交易支付服务,并为交易双方提供资金划转与服务的企业。

在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运作模式主要有支付网关模式和虚拟账户模式。前者是建立在商户或消费者与银行之间,平台与商业银行签订协议,将银行接口与平台对接,连接商户、消费者与银行。用户下达支付指令后,必须经过支付网关处理才能进入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平台将用户指令传递给银行,银行完成转账后将支付信息传递给平台,平台收到信息后再通知商户并进行结算。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平台并未参与交易,只是起到中间人作用。该模式以首信易为代表,优势是独立性强,劣势是技术含量不高导致行业准入门槛较低,缺乏安全保障,易引发信用风险。(www.daowen.com)

虚拟账户模式下,第三方支付机构建立一个虚拟平台,客户在平台上设立账户,并进行资金存储、收付款以及转账等活动。具体包括两种亚模式:一是第三方支付机构不承担信用担保责任,只是负责将资金从付款人(买方)的虚拟账户转移至收款人(卖方)的虚拟账户,资金不在支付平台上停留,也就是即时到账业务。二是付款人(买方)将虚拟账户中的资金转移至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由其暂为保管,平台向收款人(卖方)发出指令,由卖方发货。当买方收到货物并确认接受后,平台再将保管的资金划入卖方账户。其间,支付平台扮演信用中介角色,为买卖双方提供保证。支付宝是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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