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强化对平台准入的管理。平台作为“信息中介”为投融资双方提供中介服务,其服务与金融机构作为“信用中介”提供的服务既有重合,又有不同。是否应当对平台进行准入牌照管理,以及如何设定监管标准,直接影响平台的定位、运作模式,以及互联网股权融资市场的发展。[17]实际上,较之于金融信用中介,平台本质上属于信息中介,并不需要牌照管理;但是较之于普通信息中介,应当对平台规定更高的准入门槛。事实上,平台是融资者及投资者进行信息交流的纽带,也承担投融资者资格认证、项目审查、监督所筹得资金、防范欺诈、保障信息安全等诸多功能。因此,应当以平台为切入点,确立监管框架。
英国通过对现有法规进行微调从而将平台纳入监管体系,如果平台业务不涉及受监管的行为就无须持牌,如果从事业务涉及受监管的行为,则需要持牌或与持牌机构合作。一些国家则为平台设立一类单独牌照,如法国、美国、日本,其将平台定位为“集资门户”,但获得此类牌照的标准明显低于获得金融业务牌照。持牌机构可以自动开展股权众筹业务而无须取得监管部门许可。[18]持有“集资门户”牌照不能开展证券承销、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推介、经纪、资产保管等业务,如果要开展,必须取得相应的金融业务牌照。总体而言,除日本、韩国、西班牙设定了较低的资本金要求外,各国对平台的准入一般不设定资本金要求。就我国而言,建议设立平台时不仅应按规定的条件向证券业协会申请备案,还应经过证监会的核准。证监会及证券业协会在审核平台的设立申请时,应从平台财务信息、资产状况、人员配置、投资者保护机制、风险控制、纠纷处理等层面进行考察。
其次,明确平台管理标准。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平台的从业人员条件、网络技术标准、企业治理、合规措施等作出强制性规定。同时,为让投资者在投资决策形成过程中获取关键信息,应要求平台对风险相关信息及其他投资者教育资料进行披露,以确保每位投资者都了解这些信息,明白交易风险。对于募集期资金管理,应强制性要求平台委托银行对投资资金进行托管。(www.daowen.com)
再其次,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应加强平台相关义务。(1)平台在公布发行人的要约之前,须对发行人及其管理层进行尽职调查;督促发行人按要求公布信息,并对发行人公布的信息进行一定程度的审查。[19](2)平台须对大众投资者进行风险警告,投资者通过平台认购股份前须签订风险认知书;投资者通过平台购买股份前,平台须要求投资者提供没有超过投资限额的确认书,并审查投资者是否遵守了投资额限制。监管机构还应对平台单方制定的不合理的服务条款进行规范,排除侵害投融资各方合法权益的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以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3)平台不应持有发行人的股权或享有其他财务利益,包括接受发行人的股权作为所支付的费用;不得持有投资者资金,该资金应由合格的第三方机构托管,该第三方机构须书面承诺由自己持有资金并在发行完成后将资金转给发行人或在发行被撤销后将资金转给投资者。
最后,强化平台责任。《股权众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平台应履行的义务及禁止从事的行为,却弱化了平台的法律责任。对此,应明晰平台出现未尽到审查义务、内控制度不符合法律规定等违法行为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平台明知或事实参与发行人的欺诈或其他违法行为,应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可采取定期评估及不定期检查的方法来认定平台的运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要求不合规的平台整改或取缔严重违法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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