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P2P网贷平台公司法律规制:准入标准低,管理不明确

我国P2P网贷平台公司法律规制:准入标准低,管理不明确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股权众筹管理办法》规定的平台准入标准较低,尽管市场准入门槛低有利于鼓励金融创新,促进投融资活动的展开,却不利于金融风险的防范。当前规范性文件并未对平台的资产规模、人员资质、技术标准、管理规则等作出强制性规定,对平台内控、合规措施等也缺乏具体规定。《股权众筹管理办法》仅仅在第8条“平台职责”中规定,“当平台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投资者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众筹活动”。

我国P2P网贷平台公司法律规制:准入标准低,管理不明确

股权众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16条,要求平台的设立需要向证券业协会申请备案,从而在行业自律层面对股权众筹平台的设立进行规范。但《股权众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平台准入标准较低,尽管市场准入门槛低有利于鼓励金融创新,促进投融资活动的展开,却不利于金融风险的防范。

平台管理标准、业务范围规定的缺失,使平台经营无具体规则可循,导致平台经营模式各异、良莠不齐,金融风险陡升。当前规范性文件并未对平台的资产规模、人员资质、技术标准、管理规则等作出强制性规定,对平台内控、合规措施等也缺乏具体规定。此外,对平台业务范围也未作强制规定,导致平台从事的业务类型多样,与相关服务机构的业务边界模糊。同时,对平台对于创业项目及自身情况的信息披露要求有限,无法有效保障投融资的合法性、有序性和可控性。虽然平台委托商业银行托管募集资金,但这种做法并不普及,且对于托管账户的管理也缺乏明确标准。(www.daowen.com)

投融资活动中,从形式上看是以平台为核心签订的居间合同,但事实上平台在投融资过程中还承担监督者的责任。但是,现阶段此类合同未详细划分融资者、投资者双方的权利及责任。如天使汇股平台服务协议就规定平台有权修改协议条款,[11]在未获平台允许下,融资者与投资双方不能随意修改合同条款。此外,平台居中撮合达成的服务协议中的很多条款也是从平台自身利益出发,对投融资双方作出了诸多不合理限制。对于单笔投资金额较小、维权能力有限的普通公众投资者而言,如果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十分有限。《股权众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仅仅在第8条“平台职责”中规定,“当平台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投资者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众筹活动”。这是基于对平台的充分信赖所作出的规定,但是如果平台故意或过失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投资者应该如何救济却未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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