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P2P网贷平台公司的法律规制在创新与监管博弈中的视野下

我国P2P网贷平台公司的法律规制在创新与监管博弈中的视野下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5年7月14日,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指导意见》,将股权众筹明确界定为“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即“互联网公开小额股权融资”,但并未对“公开”“小额”作出界定。“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实行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管理,而“互联网公开小额股权融资”仍实行牌照管理。

我国P2P网贷平台公司的法律规制在创新与监管博弈中的视野下

如前所述,“股权众筹”一词来源于英文,指项目发起人通过互联网进行股权融资。在这一互联网融资模式最初被引入我国之时,仍然沿用了“股权众筹”这一称谓。但是,对于其内涵的理解却经历了一个演进的过程。2014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协会发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股权众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界定为“融资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平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的股权融资活动”,并规定监管机构为中国证券业协会。据此,股权众筹之“私募股权众筹融资”被提出。然而,正式的《股权众筹管理办法》并未出台。2015年7月2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将“私募股权众筹”明确归属于“场外证券业务”。2015年8月1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调整〈场外证券市场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通知》,将《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第2条第10项“私募股权众筹”修改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2018年6月,由中国互金协会组织包括蚂蚁金服、京东旗下平台在内的多家平台起草的《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暂行管理办法》已经过多轮调研与修订,该办法最终将提交证监会。

在“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被提出的同时,股权众筹之“互联网公开小额股权融资”也被提出。2015年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第13条规定,“……以互联网等众筹方式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的,可以豁免注册或核准”,但未被纳入《证券法》。2015年7月14日,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指导意见》,将股权众筹明确界定为“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即“互联网公开小额股权融资”,但并未对“公开”“小额”作出界定。2015年8月3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互联网股权融资通知》),将“股权众筹”界定为“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具体指创新创业者或小微企业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公开募集股本的活动”,再次强调“股权众筹”为“互联网公开小额股权融资”;一些机构冠以“股权众筹”名义的活动,实际上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不属于股权众筹融资的范畴。以《互联网股权融资通知》为界,监管者对股权众筹的态度由鼓励转为合规。2019年5月《证券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该修订草案第11条有关“小额公开发行证券豁免核准、注册”的内容,为公募股权众筹在我国的正式推出铺平道路,但是将“小额公开发行证券豁免核准、注册”的平台和主体限定在互联网平台和证券公司。(www.daowen.com)

“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实行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管理,而“互联网公开小额股权融资”仍实行牌照管理。实践中,除阿里巴巴、京东和平安取得“互联网公开小额股权融资”试点资质外,其他大部分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业务仍属于“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