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应收账款权属确认与对策

应收账款权属确认与对策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法律对“应收账款转让”与“应收账款质押”规定了不同的生效要件,导致实践中对应收账款的权属确认存在一定困难。据此,“应收账款质押”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不以通知债务人为设立要件。对此,关键的一点就是应核查、确认应收账款权属状况,从而保障应收账款的真实性。相关主体应当将应收账款的权属变化及时提交该系统,避免产生应收账款权属争议。

应收账款权属确认与对策

我国法律对“应收账款转让”与“应收账款质押”规定了不同的生效要件,导致实践中对应收账款的权属确认存在一定困难。《合同法》第80条规定,如果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那么该债权转让并不能约束债务人。可见,“应收账款的转让”以通知债务人为生效要件。《物权法》第228条第1款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据此,“应收账款质押”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不以通知债务人为设立要件。法律对应收账款转让的达成与应收账款质押的公示方式作出了不同规定,导致实践中极易出现重复转让、先出质后转让,或者先转让后出质等问题。对此,关键的一点就是应核查、确认应收账款权属状况,从而保障应收账款的真实性。

为健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中国人民银行于2007年9月颁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规定由其征信中心建立“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但是,征信中心本身属于征信机构,其对动产质押登记的管理也仅限于对登记事项的完整性、合规性等进行形式审查,而对于质押登记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不进行审查。如果商业银行在办理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时未能对交易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在基础交易合同出现《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的情况下,或者买卖双方存在虚构交易、伪造合同的情况下,登记的质权也必然无效。即使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进行了登记,应收账款仍然可能存在瑕疵。[11](www.daowen.com)

为解决上述问题,可以采取一系列对策。第一,建立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系统。相关主体应当将应收账款的权属变化及时提交该系统,避免产生应收账款权属争议。第二,应当强调平台在融资过程中有义务及时办理质押登记。对此,《天津市商业保理业试点管理办法》第14条有类似规定,平台应及时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该规定可以作为后续更高层次立法的参考。第三,应建立“设质通知”制度。基础合同的债务人在接到来自出质人或者质权人的设质通知后,不得向通知所指定的账户之外的其他账户进行支付,即使支付,也不得以此为由向质权人主张其债务已经消灭。第四,平台有义务要求应收账款债权人、平台上的投资者在进行交易之前,进入央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核对,以确定应收账款的权属真实性。简言之,平台负有提醒注意的义务,当事人负有查询的义务。第五,实现应收账款转让和质押系统的共享,以实现对应收账款权属信息的统一查询,避免因转让生效与出质设立公示方式的不一致而导致将已处分的应收账款用于再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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