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P2P网贷平台公司股东的法律责任

我国P2P网贷平台公司股东的法律责任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不当得利,可以理解为平台进行非法经营后股东获取的分红,此类收益被视为股东的“不当得利”,作为股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财产。

我国P2P网贷平台公司股东的法律责任

平台实际上是由公司所提供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平台的实质运营主体是公司。这家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对债权人的责任都应当由公司承担,但是如果股东存在未出资、虚假出资等行为,按照《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追究股东的出资违约责任和资本充实责任等;如果在股东的控制下公司丧失独立性,如股东侵占、挪用网贷债权人资金,则应揭开公司法人面纱,使股东与平台承担连带责任,换言之,P2P网贷债权人转化为平台和平台股东的债权人。上述股东所涉及的法律责任中,比较特殊的有以下几种:

1.特殊股东是否应当承担资金援助责任?

当前一些退出指引规定,对于具有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集团背景的网贷机构,作为其股东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集团负有协助P2P网贷机构缩小不良贷款与待偿余额之间的差额,甚至提出其负有直接提供资金援助的义务。这种规定对于保障债权人利益而言具有一定合理性,但违反了公司法理和制度,模糊了股东与公司之间独立人格的边界。如果将这种义务理解为一种贷款义务,则违反了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这一民商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如果将这一义务理解为无偿注资或者无偿协助,则违反了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以及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合理性与合法性之间的悖论引发了对后续立法的思考。作为处置P2P网贷平台突发风险时的临时性贷款处理措施可以保留,但是作为解决P2P网贷平台常态退出时的普遍措施并不可取,如果将其理解为无偿资金援助,更不可取,因为这将导致公司法理论的冲突以及法律体系内部要素之间的不协调。

表10-4 特殊P2P网贷机构的股东的法律责任

2.股东涉嫌非法集资罪的法律责任

如果P2P网贷平台涉集资诈骗等犯罪,则由普通民事侵权转变为刑事犯罪,P2P网贷债权人转变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对集资参与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请求不予受理。《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发布)(已失效)第5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4](www.daowen.com)

财物受损,只能由人民法院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在仍然不能弥补损失的情况下,被害人才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按照这一规定,省却了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麻烦,却将被害人置于被动地位。即使刑事判决书中明确了追缴或者退赔,被害人是否能够据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仍存在很大争议。法院是否应当主动强制执行“刑事追缴退赔判决”?当前规范性文件并无明确规定。对此,《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发布)(已失效)第2条规定,一审法院应在本院作出的刑事裁判生效后,或者收到上级法院生效的刑事裁判后,对有关财产刑执行的法律文书予以立案执行。据此,一审法院应当依职权对追缴退赔内容立案执行。但是,被害人能否申请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此类刑事判决未被纳入可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第1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以及刑事裁判中的财产部分,由一审法院或者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可以说,《执行规定》未将其纳入可据申请执行的依据属于立法漏洞。如果法院不强制执行,又不允许被害人申请强制执行,将不利于被害人权利保护。对此,尽管无法赋予被害人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但是在执行刑事判决上,建议赋予被害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3.P2P网贷平台非法经营,股东对债权人的法律责任

广东、江西、济南等地的退出指引规定P2P网贷机构的股东应承担“退还不当得利”的责任。如江西退出指引第15条规定,股东认缴资本不到位的,应实缴到位;在非法经营过程中不当得利的,应返还不当得利。所谓不当得利,可以理解为平台进行非法经营后股东获取的分红,此类收益被视为股东的“不当得利”,作为股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非法经营与集资诈骗从性质上来讲是不同的。非法经营行为人是以不合法“经营活动”来获利,而并不是以非法占有经营所获得的财物为目的;集资诈骗则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所以,前者涉及的是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而后者则涉及刑事责任。在两者的追责途径上也不同,前者是通过民事救济途径来直接追责;而后者则是通过刑事诉讼来间接保障自身权利。换言之,非法集资的受害人是无法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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