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P2P网贷平台退出是一个涵盖范围广泛的术语,既包括业务转型、被收购,也包括解散(自愿或者行政强制解散)或者破产,除此之外,就是跑路或者经侦所导致的平台退出。就业务转型而言,广义上指平台所经营的业务在保留原信贷信息中介的前提下,增加一部分新型业务;狭义上讲是指平台业务彻底转向其他业务类型,如小额贷款等。两者都不是完全意义上的退出,因为其作为市场主体的资格依然存在,对于其作为网贷机构期间所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依然要承担相应责任。因此,业务转型不会导致平台公司市场主体资格的消失,也就不会进入清算程序。平台被收购,只是平台作为独立市场主体资格的丧失,其权利、义务由收购方继承,也不会发生清算。但如果是解散,不论是自愿解散还是行政强制解散都会产生清算;此外,如果平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偿债能力,在无法和解、重整的情况下,只能进行破产清算。因此,如果是因为平台跑路或者经侦导致平台解散,在民事程序上与解散清算并无不同,但是由于有刑事诉讼的存在,使得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有所不同。
本章重点关注网贷平台公司在清算中的各种主体以及法律关系,以及其中最应当得到充分重视的网贷债权人及其利益保护。对出借人的保护是否到位,是衡量网贷平台公司是否为良性退出的重要标准,各地退出指引也无一例外地强调出借人利益保护原则。从法律上讲,平台公司的退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与普通公司退出所出现的法律后果是一致的。如果是解散情况下,则要清点剩余财产,按照一定顺序对职工、国家、债权人等依次进行清偿,如果有剩余财产,最终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如果是破产清算,则在别除担保财产外,对破产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顺序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之后,按照职工、国家、债权人,以及股东的顺序进行清偿。
但是P2P网贷平台毕竟不同于普通公司,也就是说在P2P网贷平台运营过程中,涉及规模极其庞大的网贷债权人。就网贷合同而言,网贷债权人所对应的债务人是借入资金的一方,而不是平台。[2]当然,如果平台自身存在发假标及侵占、挪用等行为,平台对于网贷债权人构成侵权,网贷债权人的身份又多了一重:侵权行为之债的债权人。在P2P网贷资金实施商业银行存管且落实到位后,P2P网贷平台已无法截留,除非发假标以在存管外归集网贷资金。但是,对于存管系统不完善,导致平台仍然可以直接划转归集的资金用于自身经营的,在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侵占罪为由,针对平台的行为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实际上,这已经与清偿顺序无关。但是,这毕竟属于特殊情况。在大多数情况下,网贷债权人只能要求借款人承担还款义务,而不能要求网贷平台承担还款义务。但是网贷平台毕竟不能等同于一般信息中介,面对数量极其庞大的网贷债权人、面对金额极其高的网贷金额、面对极其广泛的社会影响,P2P网贷平台不应当向普通中介公司一样置身事外。作为纯粹私法法律关系的借贷关系,此时应当由法律强制介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社会本位的倾向。(www.daowen.com)
尽管借款合同是在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签订的,即使P2P网贷平台退出也不会对借款合同的效力产生任何影响,但是因为P2P网贷平台居中促成交易,一旦平台退出就会导致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可能性受到很大影响。从实践来看,平台一旦处于退出进程,则会出台清偿P2P网贷债权人债权的方案。但是,出借人数量庞大、遍布全国,结构复杂且诉求不一,网贷平台与出借人沟通成本高,平台常常难以获得出借人的信任。加之,出借人对平台的监督无法切实落实,平台推出的兑付方案可以肆意更改,导致良性退出沦为空谈。此外,如果P2P网贷平台仓促退出,未能提供有效的债务解决方案,或者债务解决方案不具有可行性,或者P2P网贷拒绝提供协助追偿的服务,这些都会严重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在退出环节,应当特别强调P2P网贷平台对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以确保债权的实现。对于网贷债权人,其利益究竟应当如何保护?本章在考察各地互金协会颁布的指导性文件的基础上,探讨其合理与不足,并进一步提出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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