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典型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电子商务税收立法,可以发现其均支持取消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壁垒,坚持税收公平和税收中性原则。就我国而言,电子商务方兴未艾,尤其是互联网金融处于上升发展态势,因此不宜对此征收繁重的税收。我国应尽量利用现有税收法律,不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或附加税,通过对现有税制的适度修缮来确定其税收待遇,并采用适当的税收优惠,促进P2P电子商务的发展。
国务院税务局在2005年和2012年相关文件中指出要制定合理的征税政策,同时也要考虑电子商务的良性发展;2013年国家开始试行网络发票;2014年国家提出电子商务经营者要进行工商登记,但并未落实到位;[8]2015年5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坚持依法治税更好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提出,税务部门不得专门组织针对某一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的全面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2019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涉及电子商务监管体系、电子商务市场准入与退出、数据电文和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等内容,对于电子商务税收的规定仅体现在第11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28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第71条“国家……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海关、税收……等服务”。从行业发展角度考察,对电子商务征税,以及未明确特别税收优惠措施,会对小微电商和个人电商造成一定影响,因此立法者对电子商务征税较为慎重。我国P2P网贷目前限于一国之内,即使给予充分的税收优惠,也不会造成国际间税收管辖的不平衡。加之,给予P2P网贷税收优惠,从短期来看能够降低各方守法成本,有利于激励各方接受法律规制,从长期来看,也有利于支持网贷等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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