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属于一种新型的金融中介服务,其业态模式更偏向于电子商务。因此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立法与P2P网贷税收立法密切相关。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电子商务输出国,长期以来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政策。1997年7月1日,美国发布《全球电子商务架构》(Framework for Global Electronic Commerce),对电子商务提出“不开征新税”这一基本原则。迄今,美国已颁布一系列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法律,免征互联网交易的无形产品的关税,暂不征收国内“网络进入税”。1998年,美国与132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签订维持互联网关税状态至少1年的协议。1999年,美国又促使世界贸易组成员国通过了再延长维护互联网零关税状态一年的协议。
然而,美国对于是否对国内电子商务暂不征税(主要是销售税),一直存在争议。1997年,美国联邦立法部门在《互联网免税法案》(Internet Tax Freedom Act)中建议对电子商务暂停征税6年。但是,该法案拖至1998年10月16日才勉强通过,其根本原因在于州政府的反对。该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1)从1998年10月1日起3年内避免对互联网课征新税;(2)3年内避免对电子商务多重课税或加以税收歧视;(3)访问远程销售商站点(该站点的服务器在境外)只被作为确定其具有税收征收的一个因素时,国家、州不能对销售商征税。2000年5月10日,美国国会众议院通过决定,准许该法案延期5年,即从2001年延长到2006年。在美国,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是与商品销售和使用相联系的。从美国现行税制来看,美国联邦以所得税为主,而各州则是以销售税为主。倡导网络免税对于美国联邦政府财政的影响不是很大,而对各州财政的影响则会很大。2013年5月6日,美国参议院通过《市场公平法案》(Marketplace Fairness Act),这是美国第一个全国性的互联网征税法案。该法案规定,当企业通过互联网、邮购等渠道销售产品时,必须缴纳销售税。
在欧洲,电子商务领域长期存在漏征或者少征等问题,在互联网金融发展态势迅猛的大背景下,欧盟国家的税收遭受了极大冲击。为保护欧盟各成员国的税基免受持续侵蚀,自1954年在法国开征的增值税逐渐成为欧盟各国的主体税种。以网络为媒介的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也给欧盟各国的增值税体系带来一系列挑战。1998年6月8日,欧盟发表《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与美国就免征电子商务关税问题终于达成一致。但同时,欧盟也促使美国不得不同意将互联网销售数字产品视为劳务销售,从而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间接税(增值税),并由购买者扣缴。(www.daowen.com)
在电子商务税收这一问题上,OECD态度比较明确。在1998年10月的渥太华会议上,OECD各成员国在该问题上达成原则共识,具体体现在“无国界的世界——实现全球电子商务发展潜力”中。具体包括:对电子商务不实行包括“比特税”在内的新税、组建电子商务国际协调机构、对电子商务跨国交易的消费税由消费地国家征税、OECD税收协定范本适用于电子商务跨国交易。目前,世界各国对是否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这一问题上已趋于一致,即不开征新税。
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大国,为鼓励电子商务作为新兴产业的发展,在初期采取了免税做法。尽管2013年开始对互联网征税,但已经过长达21年的特殊税收待遇期。在漫长的21年间,尽管也遭遇了众多反对,但毕竟为美国互联网产业的持续高速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支持。在其他国家,对电子商务不开征新税而是尽量利用现有税收规定的做法,也已成为电子商务税收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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