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对我国P2P网贷税收制度的评价

对我国P2P网贷税收制度的评价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将现有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直接适用于P2P网贷纵然避免了另行立法带来的高昂成本,将税收理解为一个开放性的法律框架,从而有效地针对变化多端的实践诉求提供一个普适性的规范性文件,但是不可否认,直接适用现有税收规范性文件将不可避免地将当前规范性文件中的不足引入P2P网贷行业。当前税制对诸如离岸金融、互联网金融等新兴金融业务未给予充分的税收优惠。最后,对于违法借贷下的收入或所得是否需要纳税,规范性文件并无明确规定。

对我国P2P网贷税收制度的评价

将现有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直接适用于P2P网贷纵然避免了另行立法带来的高昂成本,将税收理解为一个开放性的法律框架,从而有效地针对变化多端的实践诉求提供一个普适性的规范性文件,但是不可否认,直接适用现有税收规范性文件将不可避免地将当前规范性文件中的不足引入P2P网贷行业。此外,税法不仅是征税之法,以满足国家获取财政收入并提供公共物品的需要,也是宏观调控之法,通过税种、税目、税率、税收优惠等税法要素的设计,以实现国家或鼓励或抑制的调控目标。

直接适用当前税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首先,营改增之前的金融营业税设计不合理。(1)税率较高。在我国,金融业适用5%的营业税税率,如果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并统计在内,金融业流转税的综合税率甚至比5.5%还要高。从国际上看,金融业一般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几乎没有国家对所有金融业务全面征收增值税,而是依据金融活动的不同性质区别征税。(2)重复征税。我国营业税按照营业全额而非净营业收益计税,无法像增值税那样进行税款抵扣。这一方面大幅提高了金融业的实际税负,另一方面又与企业所得税一道形成事实上的双重征税。(3)对金融创新扶持力度不够。当前税制对诸如离岸金融、互联网金融等新兴金融业务未给予充分的税收优惠。

其次,企业贷款人与个人贷款人所得税存在差别待遇。企业贷款人提供贷款所获利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贷款收取利息的,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应按照所获利息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可以通过账务处理、费用摊销等方式对其利息收入进行冲抵,从而合法避税;而在我国分类个人所得税制下,纳税人却需要按照每笔利息收入单独缴纳个人所得税,无法与其他损失冲抵,因此其税收待遇远不如企业纳税人。(www.daowen.com)

最后,对于违法借贷下的收入或所得是否需要纳税,规范性文件并无明确规定。《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规定,不论是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存在将资金贷给他人的行为,就被视为发生了贷款,应当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按要求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但是,对于其他违法行为所获收入或所得是否需要纳税、需要缴纳何种税,规范性文件尚未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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