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中,“借款人”这一称谓不存在任何问题,但是对于出借资金一方,其称谓则多有不同。一些文献将其称为“出借人”,有些则称为“投资人”。“出借人”更多是将借款人与出借人置于借款合同关系中加以界定;“投资人”更多是将借款人所借款项视为发行债券,而出借人对债券进行认购,以形成投资关系。在我国法律框架下,借款人通过P2P网贷平台发布的借款需求,并不被认为是发行证券,借款人也不被认为是证券法意义上的投资人。即使在债权让与模式下,放贷人将债权通过P2P网贷平台转让于债权的受让人,该债权的受让人为真正意义上的资金出借人。因此,在研究我国P2P网贷平台时所用的词汇应是“出借人”而非“投资人”。出借人将款项出借后就拥有了对借款人的债权,即要求对方还本付息的权利,因此又被称为债权人。
为对P2P网贷平台进行更有效的监管,切实保障借贷双方,特别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颁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2016年11月,银监会等三部门发布《备案登记管理指引》。2017年2月和8月,又下发《存管业务指引》和《信息披露指引》。银监会于2016年8月24日发布的《暂行办法》与上述三部规范性文件,共同构成P2P网贷行业“1+3”制度体系。
如何保障债权人能够得到足额、及时受偿,是关乎整个P2P网贷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切入点。事实上,对债权人的侵害来自不同主体,如P2P网贷平台、P2P网贷平台投资人或者管理人、第三方担保机以及债务人。一旦P2P网贷平台出现问题,如自融自保、关联交易、虚构标的等,以致被行政解散或者破产,债权人的债权都将面临受限或者暂停的风险,甚至难以收回。P2P网贷平台的上述行为无法脱离作为投资人或者管理人的意志,在涉及P2P网贷平台法律责任的同时,也有可能涉及其投资人或者管理者的连带责任。此外,还有第三方担保机构超额担保导致事实上担保能力不足损害债权人利益等问题。当然,债务人违约是最常见的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原因。(www.daowen.com)
总体而言,当前规范性文件对P2P网贷债权人提供了相应保护,但是法律的不完备是一种常态,存在“挂一漏万”的情况。根据伦敦经济学院许成钢教授的“法律不完备”理论,在法律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如何进行有效填补,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预期损害的大小,另一个是标准化的成本。如果预期损害很大,而标准化成本比较低,最好通过立法者的立法加以填补;如果预期损害很小,但是标准化成本较高,通过法院判例加以填补更为妥当。P2P网贷债权人如果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预期损害很大,但是对保护措施进行规范化的成本却并不高。因此,最好由立法者进行补充性立法,或者在条件不成熟时由监管者进行行业监管立法。
针对不同主体对债权人利益的侵犯,所采取的法律对策是不同的,因此需要一个组合型方案。从规范性文件的体系来看,应当构建系统化、多层次的法律架构,以明确债权人保护的基本原则。从具体规制方法来看,既包括微观层面的规制,也包括宏观层面的监管。从微观层面来看,包括对借款人信用的考察,有效的担保机制,债权人救济机制。从宏观层面来看,则包括P2P网贷平台备案、网贷资金存管等规范化要求。本章主要从微观层面切入,以借款合同为出发点,探讨从合同签订前到合同正式签订、履行,以及债务人违约时的救济中的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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