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征信机构法律属性不明确,信息共享不畅及对策

征信机构法律属性不明确,信息共享不畅及对策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地方征信机构的定性也是各不相同。对此,应明确不同类型征信机构的法律属性,有针对性地制定准入条件、征信范围、信息使用范围,以及相关权利保护。目前,P2P网贷平台自征信数据库与NFCS、商业机构征信数据之间仍未实现有效共享。对此,监管部门应当对信用信息的共享设置一定标准,以便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与其他征信机构的数据库之间建立稳定的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

征信机构法律属性不明确,信息共享不畅及对策

尽管《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但到目前为止,我国仍然缺乏对征信机构的专门规定,导致征信机构的法律属性模糊。如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被认为是公共征信机构,但是法律并未确认其非营利机构的属性,在央行有关领导的讲话中,还曾提及要将其打造为股份制的征信机构。地方征信机构的定性也是各不相同。有的被定性为国企,有的被定性为事业单位。法律属性不明,对统一监管造成了很多困难。对此,应明确不同类型征信机构的法律属性,有针对性地制定准入条件、征信范围、信息使用范围,以及相关权利保护。尽管2015年1月公布了首批作为个人征信试点的八家公司,但由于其在内控和系统建设上存在一定漏洞,因此目前仅有一家公司获得正式的征信机构牌照。对此,应设定统一标准,从准入和风控环节严格把握。P2P网贷平台自征信更多属于内控机制,但是目前仍缺乏对信息采集的边界、信息用途、信息共享、惩戒机制等的有效规制,对此仍须细化。

目前,P2P网贷平台自征信数据库与NFCS、商业机构征信数据之间仍未实现有效共享。平台之间的征信信息也是彼此孤立的,从而形成“信息孤岛”效应。信息割裂降低了征信效率,加大了运营成本。对此,监管部门应当对信用信息的共享设置一定标准,以便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与其他征信机构的数据库之间建立稳定的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即使目前难以实现大范围的征信信息共享,也可以尝试在互联网金融或P2P网贷行业范围内,通过行业协会在该层面实现信息共享与交流。通过共享机制,使失信者在较大范围受到惩戒是一种有效做法。如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电商平台通过电商内部通告或关闭网店等方式对失信者进行惩戒。(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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