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信用消费极其普遍,从而蕴育了市场化的征信模式。征信机构基本上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私人机构,其所收集的信息既包括私人信息也包括公共信息。大多数征信机构都积极主动地采集信息,加之许多授信机构都主动将信息主体的不良信用信息提供给征信机构,从而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信用信息来源。理论上讲,这种积极获取并分析数据的第三方征信模式易导致数据滥用或行业混乱,但美国高度发达的信用经济、完善的征信制度,较为有效地解决了上述问题。
商业征信机构采集信息形成局部数据库,并实现信息共享,是解决征信数据分散、各平台数据库相对封闭的现实途径。商业征信机构采集的信息通常包括民间金融甚至非金融信息,从而较为全面地反映了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央行于2015年1月5日发布的《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将“芝麻信用管理、腾讯征信、深圳前海征信中心、鹏元征信、中诚信征信、中智诚征信、拉卡拉信用管理、北京华道征信”八家机构作为准备开展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2018年2月22日,央行发布《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许可信息公示表》显示“百行征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行征信)申请设立个人征信机构已获得央行许可,这是央行颁发的首张个人征信牌照。[6]然而,仅此一家获得批准的根本原因是商业征信机构的独立性和公信力仍受质疑。个人信用信息具有极大的商业价值,如芝麻信用的用途非常广,涉及信用卡、消费金融、融资租赁、抵押贷款、酒店、租房、租车、婚恋、学生服务、公共事业服务等。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领域似乎没有边界,导致信息被滥用的风险不断加大。不过,尽管商业征信机构的征信存在信息滥用的风险,但其强大的信用价值仍不容否认,立法重点应在于如何规范其收集并使用信息的行为。(www.daowen.com)
就我国实践而言,NFCS模式的客观性较强。作为风控机制的自征信模式具有丰富的信息来源,在有效抑制其弊端的前提下,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辅助模式。商业征信机构能够通过各种途径获取各类个人信息,但其获取信息的来源、类型以及使用等都应被严格约束,否则较之于其征信价值,负面影响将更为突出。征信作为一个复杂的系统,应是一种兼容模式。在发挥各个子系统的价值并形成有效互补的前提下,个人征信信息的客观性和全面性才能得到有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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