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从字面义来看,是指“征求信用或验证信用”。[1]《征信业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征信业务是指一种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企事业单位等的信用信息以及个人的信用信息,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据此,征信主体、征信信息来源、征信方式等极其多元化,不限于传统上所理解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所进行的征信。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是一个开放的范畴。如果仅仅将其视为建立数据库,征信活动将无法实现其经济效应与社会效应。
《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建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专业机构”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该专业机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管部门监管。实践中,很多征信机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2005年福建省发布的《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第5项对征信机构的界定是“企业信用信息服务机构”。2005年上海市发布的《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已失效)第2条对征信机构的界定是“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企业信用征信的机构”,随后第6条要求“征信机构应当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市征信办备案”,征信活动被视为一种经营性活动,具有营利性。上述规范性文件对征信机构及其活动的定性是从不同视角所作的解读,彼此之间在本质上并不存在冲突。质言之,征信是征信机构采集、处理、使用,并披露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综合性活动,不必考察其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的主体或者行为属性。(www.daowen.com)
征信包括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两者在信用信息采集的类型、信息来源、信息使用、信息主体权利等方面均有很大不同。较之于个人征信,企业信用的信息类型相对简单,获取也相对容易。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央行征信中心)统一负责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企业信息进行收集并提供查询服务。此外,第三方征信机构也提供企业征信服务并供社会查询。P2P网贷中,参与借贷的双方均为个人的情况居多。较之于一些国家相对发达的信用消费而言,我国个人信用消费的普及面还不够广。在许多中小城市,许多居民尤其是中老年人甚至没有银行借贷记录或者没有储蓄和房产。央行征信中心的征信数据直接适用于P2P网贷则面临全面性不足、针对性不强等问题。鉴于此,本章着重研究P2P网贷个人征信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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