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本质上属于普惠金融。普惠金融主张所有人都应公平地获得金融服务,不论其所在地域、贫富与身份。与传统银行作为金融信用中介的存贷款模式不同,P2P网贷平台作为金融信息中介从事的是中介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P2P网贷平台只从客户资格审核、借款需求审查等方面对风险进行把控,借贷双方多为无抵押信用贷款,平台本身也不提供增信服务。作为借款人的小微企业和个人在没有提供抵押的情况下,纯粹凭借自身信用进行借款,极大地影响了出借方出借资金的安全,也间接影响了借贷交易规模。对此,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并结合P2P网贷特质设计有针对性的征信制度,则可以更有效地保障出借人资金安全,稳定出借信心,从而保障P2P网贷行业的健康发展。
就当前而言,我国信用立法尚不完善,国家信用体制建设仍在摸索中前行。相关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征信业管理条例》(2013)、《征信机构管理办法》(2013)、《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2015),以及《征信机构监管指引》(2015)。《征信业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拥有了统一的征信行业立法,《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的实施则意味着我国对征信行业的管理进一步细化。
具体到P2P网贷行业,我国当前规范性文件并未对该行业个人征信作出专门规定,而只是在规范P2P网贷平台时有所涉及。如《暂行办法》第21条要求P2P网贷机构应加强与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的合作,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有关金融信用信息。根据《暂行办法》,许多省颁布“网贷信息中介机构实施细则”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对征信制度作出类似规定。诚然,P2P网贷行业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内容众多,从平台性质到业务类型,从借贷担保到资金托管,从平台准入到退出……,立法者对P2P网贷的很多重点问题都予以重视,但是对于P2P网贷个人征信则只是以极少的笔墨涉及。这对于保护P2P网贷债权人的利益,促进P2P网贷行业的健康发展而言,极为不利。
鉴于此,应当在尊重既有征信法律制度的前提下,探索P2P网贷特色化的征信制度,以实现一般与特殊的结合,既节约立法成本,也使网贷征信更具针对性。鉴于P2P网贷行业所涉领域并不广泛,且与信贷、投资等具有一定共性,因此没有必要在当前征信立法已具规模的情况下,单独颁行本行业的征信立法。以P2P网贷行业规范性文件的专章或者节对P2P网贷特有的征信制度进行规定也是可行的。当然,在P2P网贷行业规范性文件中可以对此作出概括性规定,即在本规范性文件未作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征信业规范性文件。(www.daowen.com)
我国征信体制的逐步健全和完善必然涉及对个人信息的采集、归纳,甚至公开,因此有可能对个人信息权甚至隐私权构成一定程度的影响甚至侵害。如何在征信与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之间寻求平衡,是我国征信业立法与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立法的重要考量因素。立法者所遵从的价值取向就像钟摆,在两种不同的主体、两种不同的价值之间进行权衡与选择。究竟如何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实践需求,当然前提是必须符合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保护的基本理念。就实践需求而言,我国市场交易对个人征信的需求日益迫切。这不仅是保护债权人、投资人等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切入点,也是维持基本社会经济秩序的基本前提。当前,国家日益减少对经济运行的管制,其基本假设是“市场交易主体能够进行有效判断”。他们拥有更多的信息来源,能够对交易进行有效掌握,能够对交易相对方进行充分了解,进而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有效决策,并承担行为的法律后果。但是这种“市场交易主体能够进行有效判断”的假设,必须辅之以相关制度,以使实践能够无限趋近于这种假设。一个有效的征信体制则是保障“市场交易主体能够进行有效判断”的制度前提。在不断健全征信体制的过程中,不能忽视对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当然,个人信息所涉范围极其广,各行业对个人信息的需求也不尽相同,因此难以从法律层面对个人信息和个人信息权进行有效列举,此类规定多散见于行业相关规范性文件中。
考察我国实践中无差别化的P2P网贷个人征信制度,可以发现P2P网贷平台自征信管理制度缺失、P2P网贷平台直接接入央行征信体系存在法律与技术障碍、第三方征信体制尚未得到有效建立、个人征信与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保护边界划分不清等诸多问题。对此,应当通过不断发生的P2P网贷实践,梳理问题,并在尊重既有法律的基础上,寻求低成本、高效率的解决方案。对于征信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将其上升至法律层面,以促进市场交易的稳步展开,同时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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