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保证保险中,信息不对称存在于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和P2P网贷平台等主体在不同阶段所实施的行为中。一是保险人与P2P网贷平台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两者的立场来看,P2P网贷平台出于自身商业利益的考虑,希望能够实现风险转移,主观上愿意积极促成保险合同的签订。因此,在提供相关信息时,倾向于提供有利于借款人的信息,以促成保险合同的签订。从保险人角度而言,其出于自身风险控制的考虑,要求获得有关借款人更真实、客观、全面的信息,以确定是否提供保险服务以及如何确定保费。两者的立场不一致,导致信息在两者之间的分配也难以达成均衡。对此,必须通过强制性规定,要求P2P网贷平台提供充分、有效的信息。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一般而言,P2P网贷吸引的借款人是信用度不高或资金实力不强的小型企业或个人。借款人为通过P2P网贷平台获得借款,并获得保险人提供的保险服务,有可能隐瞒甚至捏造信息。尽管保险公司拥有风险评估系统和较为成熟的技术,但如果投保人提供的是虚假信息,保险公司也难以作出客观判断。三是承保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有效监管规则的缺失,以及监控资金流向的难度较高,导致不论是出借人还是保险公司都难以对借入资金的实际使用和风险水平进行监控。不过尽管如此,仍然可以在事后采取禁止或限制后续网贷、允许后续网贷但进行信用低评,限制网贷金额度等措施,促使借款人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如果不能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不仅会增加保险成本,也会增加网贷成本,不利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
6号文规定了P2P网贷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这种义务被特定化为“与保证保险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至于P2P网贷平台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则并没有在6号文中提及。对此,可以参照《信息披露指引》处理。《信息披露指引》规定,P2P网贷平台要向社会公开披露下列信息:基本信息、运营信息、项目信息、重大风险信息、消费者咨询投诉渠道信息等相关信息。但事实上,保险公司所需要的关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信息。尽管《信息披露指引》第19条规定,即使指引没有作出规定的,如果不披露这些信息会导致借款人、出借人产生错误判断,平台也应当将这些信息予以披露,从而构成兜底条款。但是,这种概括性描述并不能构成保险公司获得更多关系自身是否提供以及如何提供保险服务决定的额外信息的依据。此外,《信息披露指引》第21条还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则应按照《暂行办法》第40条和第41条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但是该《暂行办法》基于其行政管理法的本质,并未对民事责任有所涉及,也未涉及其他惩戒措施。(www.daowen.com)
为规范P2P网贷保证保险信息披露,各保险公司可以会同保险行业协会共同研究制定相关信息披露指南,不断细化信息披露义务的内涵。一般来讲,这种信息披露义务是指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具体而言,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借入资金的用途、还款资金的来源、历史借贷记录等。对于P2P网贷平台而言,则应当向投保人披露与其有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的信息,以及所提供的保险类型及详细介绍,不得模糊保险产品以其他保险产品混充保证保险;向保险人披露自身所知悉的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借贷情况、财务状况等相关个人信息。除此之外,可以考虑规定自愿信息披露,当然这并不是一种法定义务。针对虚假信息披露,应规定有效的制裁措施。如对进行不真实信息披露的投保人,禁止或限制其再投保或再投保的保险服务类型,或者增加审核环节、延长审核期限等。如果P2P网贷平台进行了虚假信息披露,则应将其纳入保险公司合作对象黑名单,并在行业领域内实现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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