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时间以来,我国经济保持快速发展势头,各方投融资需求普遍旺盛,但是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等问题,一直难以得到有效解决。P2P网贷的诞生及急剧扩张反映了市场主体的迫切需求。但不可否认,P2P网贷的线上属性将民间借贷自身所具有的无(少)担保、借款人信用度不高、取证困难等问题在网络环境下不断放大。随之而来的必然结果就是债务人违约情况频发,甚至为逃避债务而“跑路”。当这一情况由个案演变为多发,当违约方由个体演变为整体的时候,受侵害的主体则不再被局限地视为债权人个人,而是作为一个整体的债权人,受影响甚至受质疑的不再是某一个或者某几个P2P网贷平台,而是整个P2P网贷行业。如何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及时、足额受偿,是一个关乎整个P2P网贷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
当然,如何保障网贷债权人合法权益是一个比较宏观的命题。事实上,对债权人的侵害来自不同主体,如P2P网贷平台、P2P网贷平台投资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最常见的债务人。针对不同主体对债权人利益的侵犯,所采取的法律对策是不同的。对于最常见的债务违约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显然需要一个组合型方案,从微观层面的P2P网贷平台对借款人信用的考察,引入担保模式,再到宏观层面对P2P网贷平台备案、网贷资金存管的法律规制。本章所探讨的是如何通过引入P2P网贷商业保险,以分散或者转移借款人的违约风险。较之于P2P网贷平台自担保(已被视为违法)、提取风险准备金(已不允许再扩大)以及担保,将保险公司引入P2P网贷环节,以保险公司的信用极大地提高了P2P网贷的信用,从而提高债权人出借资金安全的保障力度。(www.daowen.com)
《指导意见》的核心观点之一即是:为提升互联网金融的信用,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公司合作。此后,央行就“一行三会”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职责分工作出了说明。7月27日,保监会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具体落实了《指导意见》,提出了分类监管的具体措施,包括确定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经营主体和经营方式、保险公司自营网络平台的条件、经营险种、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经营规则等。2016年1月,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6号文),提出要从保险产品开发、保险公司承保能力等多方面加强对保险公司业务的监管。6号文要求,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循偿付能力监管,禁止与提供征信服务等具有违法行为的P2P网贷平台合作,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做好充分的信息披露工作。6号文的颁布,表明了监管者鼓励保险与互联网金融融合发展的态度。。以6号文为主导,各相关规范性文件为补充,形成较为体系化的P2P网贷法律监管体系,其所体现的监管规则主要为:对作为潜在合作对象的P2P网贷平台进行审慎选择、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核,以及保险公司健全相关制度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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