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P2P网贷平台的法律规制问题及解决方案

我国P2P网贷平台的法律规制问题及解决方案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条件低,资金规模有限,难以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债权。此外,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较低的设立条件也容易引发P2P网贷平台自建担保机构为债权人提供担保,以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是担保机构过度担保。融资性担保机构是依法从事杠杆性业务的机构。再其次,应当由监管机构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担保金额进行监管,防止其超额担保。

我国P2P网贷平台的法律规制问题及解决方案

当前一些P2P网贷平台仍与一些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但这其中潜在的问题和风险是非常大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条件低,资金规模有限,难以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债权。此外,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较低的设立条件也容易引发P2P网贷平台自建担保机构为债权人提供担保,以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使P2P网贷平台选择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也存在一系列问题。一是担保机构过度担保。融资性担保机构是依法从事杠杆性业务的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28条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在正规金融体系下,融资性担保机构通常选择与银行合作,银行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规定了一定的授信额度。但是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融资性担保机构极易出现超额担保的情况。如河北融投为积木盒子提供高达5亿元的担保,总担保额度500亿元,远远超过其担保能力。

二是加大借款人的借款成本,增加逆向选择的风险。P2P网贷行业与传统金融业,特别是与银行业相比,其优势在于贷款成本低,为个人、中小企业等融资提供了便捷渠道。从理论上讲,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介入,提高了借款人的信用而便利其获得贷款,但是实践中担保机构往往会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而这又显著降低了P2P网贷融资的效率。此外,担保机构也会向借款人收取一定比例的担保费作为自身承担风险的对价,从而进一步提高借款人的融资成本。[6]随着借款人借款成本的提高,一些相对诚信的借款人可能退出借贷市场,而另一些机会主义借款人则继续借款,逆向选择风险加大。

三是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融资担保业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即使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签订合同,在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性经营以及禁止经营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该合同依然是有效合同。换言之,只要不触碰国家法律所设定的红线,越权所签订的合同效力并不被否认,只是具体依据合同法所规定的效力条款进行判定即可。《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第3款禁止单位和个人在没有获得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此外,《公司法》《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对越权经营的行政法律责任也作出规定。融资性担保属于特定的需要获得许可才能经营的项目,除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注册外,还需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www.daowen.com)

针对上述问题,首先,必须明确能够对P2P网贷提供担保的必须是融资性担保机构,其必须对借款人资质履行充分审查的义务。其次,各P2P网贷平台在选择担保机构时,应当注意在特定地域内选择能在此地域内从事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避免违规担保。再其次,应当由监管机构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担保金额进行监管,防止其超额担保。最后,针对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应当运用类型化、区别化的思维与方法进行规范。可以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评级、历史坏账率,以及借款人提供的反担保财产等,由担保机构决定采取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以及收取担保费的数量。

此外,还可以引入集合再担保。集合再担保是将几家担保公司集合在一起组成统一担保人,对承接原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进行担保。承接原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被称为分出公司,统一担保人被称为分入公司。集合再担保类似于保险中的再保险,只是基于我国担保业的现状,需要若干实力雄厚的担保公司集合在一起,才能形成足够强大的担保实力,为原担保业务提供足够的风险保障[7]。实践中,普通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自有资金无法满足P2P网贷担保的需求,实践中经常出现融资性担保机构超额担保的情况。集合再担保能够较为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具体操作模式如下:一旦借款人违约,出借人可以根据原担保合同要求原担保公司偿还本金和利息,分出公司可以再根据集合再担保合同要求统一担保人赔付其部分损失。统一担保人作为一个整体对外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对内则按照约定方式承担比例责任。这种集合再担保模式具有成本、定价和风控等诸多优势,对P2P网贷信用度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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