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解决风险准备金模式实践问题的创新监管视角

解决风险准备金模式实践问题的创新监管视角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是风险准备金挪用问题。长期以来,P2P网贷平台直接挪用或变相以存单质押借款的方式挪用风险准备金,严重侵害了出借人利益。二是风险准备金无法足额偿付坏账后,平台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如前所述,P2P网贷平台风险准备金的主要问题在于平台挪用,以及准备金不足以偿付债务,而上述问题的根本则在于实践中对风险准备金所有权归属的模糊认识。对此,首先应明确风险准备金归属于借款人共有,只是由P2P网贷平台代为管理。

解决风险准备金模式实践问题的创新监管视角

风险准备金作为P2P网贷平台“去担保化”下的替代做法存在很多问题。一是风险准备金挪用问题。长期以来,P2P网贷平台直接挪用或变相以存单质押借款的方式挪用风险准备金,严重侵害了出借人利益。质押借款下,P2P网贷平台在一个账户里做一笔定期存款,并以此为质押,再从银行借款,将现金套走。即使投资人查看时,存款依然在账户里,甚至每月还在不断计提,但是实际上钱款早已被P2P网贷平台套走。出现此类问题的关键原因在于资金管理混乱。对此,很多网贷平台都选择与商业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按照协议的约定,商业银行对网贷资金承担独立存管、定期公开存管报告的义务。但是,尽管商业银行存管较平台资金池管理已经有了质的飞跃,但是网贷资金的银行“存管”与“托管”之间仍存在很大差别,主要体现在银行所负有的注意义务是不同的。如果银行采取的是托管,银行负有非常严格的监督资金流向的义务,尤其体现在负有审核资金来源与安全,以及向社会公众公开资金的变动与余额的义务上。

二是风险准备金无法足额偿付坏账后,平台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P2P网贷平台向出借人作出“保本保息”的承诺,本意是为自己增信。然而,由于P2P网贷平台所从事业务的外部性极大,平台稍有问题就会导致众多出借人受损,因此监管机构禁止平台自担保。但是,在P2P网贷平台在用尽风险准备金仍不能偿付坏账的情况下,平台应当如何处理?按照监管思路,应将“偿付金额”限制在“风险准备金”额度内,而实践中,即使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偿付坏账,平台依然有可能以自有资金偿付债权人。这种做法无疑突破了监管机构对P2P网贷平台“去担保化”的强制要求。(www.daowen.com)

如前所述,P2P网贷平台风险准备金的主要问题在于平台挪用,以及准备金不足以偿付债务,而上述问题的根本则在于实践中对风险准备金所有权归属的模糊认识。从法律上讲,风险准备金属于借款人,而实践中风险准备金明显属于各P2P网贷平台。对此,首先应明确风险准备金归属于借款人共有,只是由P2P网贷平台代为管理。其次,应由评估机构充分考察历史数据,依据科学计算的方法,确定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方式与金额。再其次,强调P2P网贷平台的信息中介性质,要求其不得在风险准备金外以自有资金对债权人进行偿付。最后,在明确风险准备金所有权不属于P2P平台的前提下,辅之以银行独立账户管理,使风险准备金真正独立于P2P网贷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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