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P2P网贷平台公司法律规制—创新与监管博弈视角

P2P网贷平台公司法律规制—创新与监管博弈视角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方担保模式与平台担保模式下的法律关系不同。当借款人出现提前还款或者逾期还款导致出借人面临损失风险时,由第三方担保机构承担保证责任,向贷款者赔偿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等。无论是P2P网贷平台自担保,还是第三方担保,本质上都将分散的、各自独立的借款人所引发的债务风险一并转嫁给P2P网贷平台或者第三方承担。

P2P网贷平台公司法律规制—创新与监管博弈视角

第三方担保模式与平台担保模式下的法律关系不同。第三方担保模式中的担保合同除抵押合同外,多为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下,保证人为第三方担保机构,贷款人为债权人,借款人为债务人。当借款人出现提前还款或者逾期还款导致出借人面临损失风险时,由第三方担保机构承担保证责任,向贷款者赔偿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等。按照保证合同所约定的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的不同,贷款人的追偿权也存在差别。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才代为履行。从根本上来讲,这是一种补充性责任。连带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其责任性质是连带性。陆金所、红岭创投、宜人贷等P2P网贷平台都与担保公司合作,为出借人提供本息等保障服务。

无论是P2P网贷平台自担保,还是第三方担保,本质上都将分散的、各自独立的借款人所引发的债务风险一并转嫁给P2P网贷平台或者第三方承担。在风险转换的过程中,同时实现了信用转换。有观点认为,由于担保总额、期限等都未能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P2P网贷平台自担保或者第三方担保都会出现过度担保的情况,导致其事实上缺乏偿债能力。在某种意义上,不论是P2P网贷平台自担保,还是担保机构担保,本质上都有一定的劝诱因素,具有一定“非法集资”的色彩。但事实上,出借资金本身即具有风险,即使存在担保也并不意味着其债权请求能够得到全部实现。这本身即是市场所具有的风险,出借人在借款之时应当对这样的风险有合理预期。此外,非法集资与债权无法得到充分受偿是两个不同层面的概念。前者具有主观诈骗意图,后者则属于正常市场交易风险。(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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