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P2P网贷平台公司的法律规制:创新与监管博弈视角下的成果

我国P2P网贷平台公司的法律规制:创新与监管博弈视角下的成果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P2P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其基本业务包括审查评级、风险定价和交易撮合与管理等。但长期以来,很多P2P网贷平台为吸引出借人,提供担保服务,使自身角色不限于“信息中介”,而拓展为“信用中介”,其典型代表是红岭创投。红岭创投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平台自担保模式。

我国P2P网贷平台公司的法律规制:创新与监管博弈视角下的成果

P2P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其基本业务包括审查评级、风险定价和交易撮合与管理等。但长期以来,很多P2P网贷平台为吸引出借人,提供担保服务,使自身角色不限于“信息中介”,而拓展为“信用中介”,其典型代表是红岭创投。红岭创投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平台自担保模式。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时出现还款困难,只要逾期30天,红岭创投就会垫付本金先行向投资人还款,债权随即转移至红岭创投名下。在此模式下,如果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能够得到完全履行,以借款合同为中心的整个法律关系体系都能得到维持。但是,一旦借款人因主观或客观原因不能履行借款合同,以借款合同为中心构建的法律关系体系将面临巨大挑战,可能导致“红岭创投”模式的网贷平台陷入偿付危机甚至破产,进而引发法律关系体系的全面崩溃,形成一种恶性循环。[2]

P2P网贷平台作为“增信中介”是继其“信息中介”角色后的另一种角色。“增信中介”是指网贷中介为使投资人产生信任,而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一定信用行为,具体包括“自主增信”和“外部增信”。“自主增信”是指P2P网贷平台公司或其子公司、母公司、联营企业,以及合营企业等关联方自筹风险准备金、使用自有资金提供担保等方式来提供本金(息)保障服务。“外部增信”包括非关联方承诺回购、缴纳保证金,以及投保商业保险等。“自主增信中介”角色背离了网贷平台的本质,将本来应当由市场交易主体承担的交易风险转由自身承担,使自身陷入巨大风险中,一旦平台陷入危机,则严重危机借贷关系,甚至威胁市场经济秩序。针对这种情况,2016年8月17日,银监会等四部门发布的《暂行办法》第10条第3项明确要求平台不得自担保,平台“自主增信”角色被叫停。(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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