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P2P网贷平台公司的法律规制:创新与监管博弈的成果

我国P2P网贷平台公司的法律规制:创新与监管博弈的成果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事实上,资金托管更符合P2P网贷的根本需求,但是资金托管下对第三方托管机构的义务与责任的要求非常高。目前,合规的P2P网贷平台均与商业银行开展存管合作,做到用户资金与P2P网贷平台相隔离,减少资金池、非法集资的风险。

我国P2P网贷平台公司的法律规制:创新与监管博弈的成果

自2007年我国首次引入P2P网贷模式以来,其已迎来了长达十余年的高速发展。在这十余年间,各种业务类型的网贷平台公司不断涌现,借贷方式频繁创新,借贷资金规模不断攀升。互联网借贷的出现与繁荣,为我国居民提供了新的理财渠道,也为小型微利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开辟了全新的融资途径,但是基于网络技术的互联网借贷也将诸多不安全因素注入借贷交易中。据统计,2018年的前5个月,每月倒闭的平台基本上都在20家左右;到了6月,这一数字竟然猛地攀升至63家;到了7月,平台倒闭的态势简直愈演愈烈。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7月20日,当月新增问题及停业平台约为118家。[1]由于平台资金链断裂、平台实际控制人跑路,或者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被警方立案调查等,平台被迫停止运营。如2018年7月4日浙江地区的一家P2P网贷平台“牛板金”被爆出虚构标的,挪用出借人资金,并将资金用于房地产项目,所涉金额高达31.5亿元。尽管征信体制不健全、资金运营不透明、监管不到位等因素都是导致P2P网贷问题频发的原因,但核心问题还是平台自身角色定位在执行中不到位,尤其是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管理不到位。对此,一个重要解决途径就是由第三方机构对资金进行有效的管理。[2]

2014年9月27日,银监会高层提出“P2P网贷十大监管原则”中的第五条即为“投资人的资金应该进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管代替托管”。[3]此处,明确提出了网贷资金“托管”概念。此后,监管层颁布实施一系列规范性文件。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门颁布《指导意见》,指出网贷机构不得提供增新服务,不得非法集资。2015年12月28日,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要求“支付机构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证券保险信贷、融资、理财、担保、信托货币兑换、现金存取等业务”。该规定严格限定了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要求其不得直接办理非支付业务,导致第三方支付机构P2P网贷资金托管业务备受打击。[4]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发布《暂行办法》进一步强调,网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涉及资金的业务。2016年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规定P2P网贷平台要严格落实第三方存管制度。对于网贷资金,《暂行办法》第28条规定,网贷机构应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2017年2月,银监会发布《存管业务指引》,延续并强化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其中第2条规定,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履行网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等职责的业务;存管人不对网贷交易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考察《指导意见》和《存管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可以发现其均采用“存管”而非“托管”的表述。事实上,资金托管更符合P2P网贷的根本需求,但是资金托管下对第三方托管机构的义务与责任的要求非常高。对于商业银行而言,资金托管服务较为复杂,其所承担责任和风险较大,因此其更愿意提供存管服务。目前,合规的P2P网贷平台均与商业银行开展存管合作,做到用户资金与P2P网贷平台相隔离,减少资金池、非法集资的风险。(www.daowen.com)

本章分析了我国P2P网贷资金管理的问题源头、法律规制的现状、不同存管模式的优势与不足,通过比较其他国家资金管理模式,对我国资金存管法律制度提出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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