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P2P网贷平台公司法律规制:解决非法吸储路途

P2P网贷平台公司法律规制:解决非法吸储路途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不具有法定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二是虽具有法定主体资格,但采用高息揽储等非法方法吸收公众存款。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在具备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情况下,自然人借款人借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向30人以上借款的,单位借款人借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向150人以上借款的,则借款人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吸收公众存款达到法定金额,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P2P网贷平台公司法律规制:解决非法吸储路途

P2P网贷覆盖面大、流通快等特征使参与网贷交易的借款人与出借人数量非常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不具有法定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二是虽具有法定主体资格,但采用高息揽储等非法方法吸收公众存款。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构成《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在具备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情况下,自然人借款人借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向30人以上借款的,单位借款人借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向150人以上借款的,则借款人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3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基于这一规定,在证券发行模式下,P2P网贷平台融资在100万以上的,可以将其认定为非法集资,100万以下暂可不入刑。

宜信公司创始人唐宁作为专业放贷人首先发起信用,出借自有资金给借款人,并获得相应期间的债权。在金额较小的情况下,参与各方关系简单,债权转让难度小。但是在金额较大的情况下,如超过500万甚至1000万的情况下,债权无法整体转让,只能通过拆分的方式加以解决。如果吸收公众存款达到法定金额,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2014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如对借款人的借款金额和出借人数不加以控制,则可能成为借款人非法集资犯罪的共犯。因此,P2P网贷平台应从借贷两方面着手,一是核实借款人身份,确定单笔交易金额以及累计最高融资额限制,以使筹集资金的规模不触碰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底线;二是确定出借人人数的上限。(www.daowen.com)

此外,如果放贷人将债权通过P2P网贷平台进行转让,真正意义上的出借人购买了该债权,按照《合同法》的要求,放贷人应当将该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则可以直接向真正的出借人清偿债务。如果是针对同一平台的借款人,则债权的真实性有所保障;但是,如果是其他债权,则可能存在虚构债权的问题。如果放贷人与出借人之间的债权是伪造的,则会形成真正出借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况。因此,以对第三人的债权再次进行转让,则蕴含着很大风险。正如公司法实践中,以对第三然的债权出资非常谨慎,而以对公司的直接债权出资(债转股),则是实践中的常见情况。因此,对于此类债权转让,更应当由P2P网贷平台审核其真实性,以及借贷双方的资信状况。此外,即使债权是真实的,如果此债权转让未有效通知真正出借人,则债务人仍有可能向放贷人履行偿债义务,在放贷人不诚信的情况下,则有可能侵占该资金。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