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宜信公司的P2P网贷法律规制与监管博弈

宜信公司的P2P网贷法律规制与监管博弈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唐宁作为专业放贷人,规避了我国禁止企业放贷的相关规定。一旦法律禁止,唐宁与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将不具有合法性。若出借人对该债权包无异议,在协议上签字后双方就形成债权转让关系。但是,较普通债权转让更容易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是,认为宜信与借款人之间是居间合同法律关系,则无法完全解释宜信与借款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宜信公司的此类业务不符合监管规定。

宜信公司的P2P网贷法律规制与监管博弈

1.唐宁与借款人、出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唐宁与借款人意思表示真实自由,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签订债权债务合同,形成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民间借贷规定》指出,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唐宁作为专业放贷人,规避了我国禁止企业放贷的相关规定。由于唐宁的行为是一种大规模、长期性的放贷行为,易扰乱金融秩序。一旦法律禁止,唐宁与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将不具有合法性。

唐宁单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由惠民投资管理公司作为见证人加盖公章,协议列明转让债权清单,含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期限、金额、利率以及资金用途等。若出借人对该债权包无异议,在协议上签字后双方就形成债权转让关系。《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通知不是债权转让的必备要件。只是如果没有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可对原债权人偿还债务。

根据投资合同,出借人无法得知自己出借的款项流向何处,分散给多少位借款人,毎一位借款人的资信、基本情况如何,导致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而且根据合同约定,该债权可以在平台上自由流通,从而赋予平台一种金融属性。宜信起着类似于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作用,将唐宁的债权从债权转为证券,改变了原有的法律关系。

《暂行办法》第10条第4项规定,P2P网贷平台不得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第7项规定不得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事实上,如果P2P网贷平台并不参与推荐投资产品,而只是由专业放贷人放款,然后进行债权转让,这本身与通过P2P网贷平台所进行的普通债权转让并无本质区别。但是,较普通债权转让更容易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www.daowen.com)

2.宜信与借款人、出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对于宜信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宜信与借款人之间是居间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但是,宜信不仅提供信息服务,在借款人到期不还款的情况下,还享有追收欠款的权利。但是,认为宜信与借款人之间是居间合同法律关系,则无法完全解释宜信与借款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另一种观点认为,宜信公司与借款人之间是借贷关系。该观点将唐宁和宜信公司混为一体,从而推导出宜信公司非法发放贷款的结论。

对宜信公司与借款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存在困难,主要是由于宜信公司平台业务边界模糊,即究竟是信用中介还是信息中介。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发布的《指导意见》明确借贷平台为信息中介性质,2016年8月11日,银监会等发布的《暂行办法》更明确了P2P网贷平台的金融信息中介的属性。因此,宜信公司的此类业务不符合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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