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禁止非金融机构放贷,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0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私人放贷应予以保护。对私人放贷,适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专业放贷人模式下,放贷人通常为平台的实际控制人、平台财务或平台易于控制的其他个体。他们以自有资金向借款人放款后,取得相应债权,再把债权按金额、期限打包错配、小额分散给出借人,并承诺到期回购债权。P2P网贷平台通过对第三方债权进行金额拆分和期限错配,将其打包成类似于理财产品的债权包,供出借人选择。由此,借、贷双方经由第三方个人产生借贷关系的模式使原本“一对一”、“一对多”或者“多对一”的P2P借贷关系变为“多对多”的债权关系。在该模式下,P2P网贷平台也承担着借款人的信用审核以及贷后管理等相关职责。
为使“自有”资金快速增加,专业放款人经常采用延长结账周期的办法“盘活”代收费用,提升可贷资金量。由于代收借款人的一些服务费、管理费等各项费用较高,在一轮放贷之后及债权转让之后,专业放款人可支配的资金可达到其本金的1.3倍甚至更高,从而形成了资金杠杆,多次放贷后,杠杆多次叠加,导致了资金杠杆风险。根据《暂行办法》,P2P网贷平台只能作为纯信息中介,显然专业放款人模式不符合监管思路,但不可否认《暂行办法》也并未明文禁止这一模式。尽管《暂行办法》第10条第2项规定,网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但该条款也不能作为禁止专业放贷人模式的依据,因为尽管大多数情况下,平台投资人或者与平台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人是作为专业放贷人,但是也不排除有其他放贷人的存在,因此第2项的规定并不能作为直接禁止专业放贷人模式的依据。(www.daowen.com)
此前宜信公司采取的模式就是债权让与。这种模式的核心交易结构分为两步:首先,宜信公司的创始人唐宁(或其他宜信公司高管)作为第一出借人,将个人自有资金借给需要借款的用户,并签署《借款协议》,唐宁获得了大笔债权,所有的债务债权关系都集中在自然人身上,规避了我国禁止企业放贷的相关规定。然后,宜信公司再把唐宁获得的债权进行拆分,打包成类固定收益的组合产品,以组合产品的形式销售给投资者,但实质上是债权转让的过程。宜信公司对唐宁的债权进行了两个层面的拆分,金额拆分和期限拆分,经过这两个拆分后,一笔大额债权就划分为多笔小额、短期的债权。与将一笔债权整体出售相比,经过金额拆分和期限拆分后的销售难度就大幅度降低。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