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P2P网贷平台公司的法律规制:创新与监管博弈视角

我国P2P网贷平台公司的法律规制:创新与监管博弈视角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据悉监管部门将出台新文件,对P2P网贷平台注册资本金等诸多具体要求提出更为严格的规定。对此,建议对P2P网贷平台投资人资格进行特别限制。对此,应明确P2P网贷平台接受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委托,再委托商业银行存管资金,当然接受存管的商业银行必须符合《存管业务指引》所要求的基本条件。

我国P2P网贷平台公司的法律规制:创新与监管博弈视角

1.提高P2P网贷平台准入门槛

P2P网贷平台是P2P网贷业务的核心参与者,在某种意义上,P2P网贷平台的素质直接决定了P2P网贷的成败。长期以来,P2P网贷平台只需办理工商登记并获颁营业执照,然后向工信部门申请办理后置审批手续获得“ICP许可证”,之后再到工商部门申请将自身经营范围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项目,此后即可开展网贷业务。此后,《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第3条要求新设立的P2P网贷机构应在其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其工商登记地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备案。

上述规定强化了监管机关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管,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P2P网贷平台的质量。但事实上,将P2P网贷平台作为普通公司,适用公司法的一般规定,实际上增大了平台的运营风险。由于金融服务具有专业性,作为金融信息中介的居间人应被要求具有特定的经营资质。除对平台本身进行规制外,更应对平台成立之前,换言之,平台设立过程中的事项进行严格把控,从源头控制平台风险。因此,应当对平台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资本缴纳方式、发起人资质、组织结构、内控制度、技术条件等作出详尽规定。据悉监管部门将出台新文件,对P2P网贷平台注册资本金等诸多具体要求提出更为严格的规定。此外,还可以设立专门机构对其资质进行专业分析和评估,以减轻登记机关压力

就发起人资质而言,尽管平台发起人的资质并不能完全等同于P2P网贷平台的资质,因为P2P网贷平台往往是由职业经理人打理,但是发起人完全可以控制对经理人的选择,从而间接决定P2P网贷平台的资质;更何况如果其是大股东,显然可以直接控制P2P网贷平台,此时P2P网贷平台的资质绝对取决于其发起人的资质。如果在P2P网贷中发生侵占、挪用、欺诈等行为,尽管平台及其主要负责人要承担法律责任,投资人在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况下也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对于诸如出借人等主体而言,寻求事后违约、侵权救济,以及揭开公司法人面纱救济,显得过于迟缓且成本过高。对此,建议对P2P网贷平台投资人资格进行特别限制。如最近五年不得受过刑事处罚;最近三年不得担任破产企业或者行政解散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且对破产、解散负有主要责任;具有法学或者经济学教育背景,且从事相关行业满三年等。(www.daowen.com)

2.明确P2P网贷平台有关资金管理方面的职责

《存管业务指引》第4条规定,资金存管的委托人是P2P网贷中介机构。问题在于,P2P网贷平台是否具有委托人资格,资金事实上是借款人或者出借人享有所有权,P2P网贷平台作为中介机构显然谈不上所有权问题,因此其作为委托人有所不当。对此,应明确P2P网贷平台接受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委托,再委托商业银行存管资金,当然接受存管的商业银行必须符合《存管业务指引》所要求的基本条件。

2015年7月18日,十部门发布的《指导意见》第14条要求P2P网贷从业机构应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2015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也体现了这一倾向。[7]2017年2月22日,银监会发布的《存管业务指引》第5条规定,P2P网贷资金的存管人,是指为网贷业务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纵观《指导意见》和《存管业务指引》,其采用的均是“存管”,而非“托管”,一字之差事实上降低了商业银行的义务与责任。至于非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是否可以作为存管机构,目前来讲尽管不符合立法取向,但在后续制度不断完善的情况下,第三方支付机构仍然存在与P2P网贷机构合作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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