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平台准入标准过低。按照当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平台是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并办理登记的普通公司,一般注册为咨询公司。其法律属性是金融“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基本业务流程等同于普通的中介公司。在公司法理上,P2P网贷平台是独立法人,平台以自身名义签订的合同或从事的行为,最终由平台承担法律责任,平台投资人只是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事实上,P2P网贷中介业务不同于一般信息中介业务,其两端皆为人数众多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加之与借贷相关的担保、保险、存管等交易或者行为,资金流动复杂、潜在风险巨大,对于P2P网贷平台及其投资人的资质显然应作出更高要求。
P2P网贷平台对客户信息的收集、整理仍不规范。原则上讲,平台在收集个人信息时不得侵犯客户个人隐私。但当前规范性文件并未对个人隐私作出明确规定,也未将其确立为一项独立人格权。从法理层面可以将其理解为:自然人享有的、保证其私人生活安宁以及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占有、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人格权。即使属于为P2P网贷顺利展开而准许P2P网贷平台收集的个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住所、社会关系等,在未经客户准许的情况下,也不得擅自披露。实践中,一些P2P网贷平台将逾期不还款的借款人纳入黑名单并予以披露,涉嫌侵犯借款人的隐私权。此外,P2P网贷平台依托互联网,而网络自身缺陷也极易引发安全风险。自2013年以来,P2P网贷平台经常遭到黑客攻击,其中最常见的就是流量攻击,导致网站瘫痪,引发投资者恐慌,造成极为不利的社会影响。(www.daowen.com)
P2P网贷平台对网贷资金的管理也是问题频发。银监会2017年2月22日发布的《存管业务指引》规定,网贷机构作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但问题是,不论是借款人缴纳的风险互助金,还是平台自身提供的风险准备金或法律援助基金,均属于独立财产,不属于P2P网贷平台。P2P网贷平台作为委托人的角色似乎有些不恰当。此外,P2P网贷平台在管理上述专项资金时,都以平台名义在合作银行开立账户,由平台管理并使用该资金,作为真实所有人的借贷双方反而无权管理、使用。《存管业务指引》还规定,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履行网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等职责的业务。存管人不对网贷交易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据此,P2P网贷平台账户与客户资金账户采取分账式管理,但是如果客户资金依然控制在P2P网贷平台,一样容易形成随意管理和恣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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