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P2P网贷平台公司法律规制,创新与监管博弈

我国P2P网贷平台公司法律规制,创新与监管博弈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把握复杂的法律关系网络,分析任何一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寻找现行规范性文件的不足,为进一步规范P2P网贷提出可行法律建议。P2P网贷有利于化解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存管业务指引》将P2P网贷平台作为委托方。但问题在于,P2P网贷平台本身作为借贷双方的受托人居间促成交易,资金所有权不属于P2P网贷平台,P2P网贷平台将资金委托第三方机构存管,显然属于转委托。

我国P2P网贷平台公司法律规制,创新与监管博弈

通过把握复杂的法律关系网络,分析任何一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寻找现行规范性文件的不足,为进一步规范P2P网贷提出可行法律建议。在P2P网贷中,主要有四方主体:借款人、出借人、P2P网贷平台和第三方机构共形成三种主要法律关系:(1)借贷双方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2)P2P网贷平台与借贷双方之间的居间法律关系;(3)对于由商业银行提供资金存管的平台,在银行与借贷双方之间还存在实质上的委托法律关系,尽管形式上的委托人是P2P网贷平台。

1.借贷双方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

广义上的民间借贷,是指出借方为非金融机构的借贷。狭义上的民间借贷,是指参与借贷的一方主体是自然人的借贷。[1]P2P网络模式下的民间借贷,由于出借方不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一方主体也不限于自然人,因此在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形成的借贷法律关系,从性质上来讲属于广义上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从法律层面的界定来看,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也采取了广义上的民间借贷的概念,并将其表述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所进行资金融通”。[2]

P2P网贷实践中,出借方一般是自然人和不具有金融业务许可资质的企业。其中,最常见的是自然人作为出借人与其他自然人之间进行的网贷,此外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也占相当比例。对此,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一直持肯定态度。只要借贷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已经实际交付,在不违反法律效力性规定且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该借贷关系则被认为合法有效。但是,如果借贷双方是不具有金融业务许可资质的企业,其借贷合同的效力如何?对此,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长期以来均认定其无效。但是,随着实践中企业、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频繁发生,实务界主张适度放开企业间借贷法律限制的呼声日益高涨。更多观点认为,中小企业发展需要大量资金,但是其目前仍难以从正规金融获得足够资金。P2P网贷有利于化解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如果出借资金的企业并不是以资金融通为其经常性业务,并不依赖于此获取利润,企业之间的借贷本身并不会扰乱金融秩序。只要该借贷合同不存在法律所规定的无效事由,则不应将其视为无效。2015年实施的《民间借贷规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层面对此作出的反应,对于企业、其他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采取了有条件认定有效的态度。[3]

2.P2P网贷平台与借贷双方之间的居间法律关系(www.daowen.com)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提供媒介服务,以促成当事人达成合同,并以此获取报酬。在居间法律关系中,居间人有义务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提供相应的媒介服务,并有权利获得委托人支付的报酬。如果居间人在提供居间服务的时候有欺诈行为,如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或者故意告知虚假信息,导致委托人利益受到损害的,居间人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而且还要对委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些P2P网贷平台在其网站上表明了其中介机构的法律属性,如拍拍贷[4]、宜人贷[5]、红岭创投[6]。

3.第三方机构与借贷双方的资金存管关系

为保障资金安全,P2P网贷资金的支付需要通过第三方机构完成。从合同性质看,第三方机构支付合同是在借贷双方借贷合同基础之上附随成立的,第三方机构承担受托付款人和资金保管人的角色。从本质上可以将其理解为接受借贷双方的委托进行收付款而形成的委托代理合同。《存管业务指引》将P2P网贷平台作为委托方。但问题在于,P2P网贷平台本身作为借贷双方的受托人居间促成交易,资金所有权不属于P2P网贷平台,P2P网贷平台将资金委托第三方机构存管,显然属于转委托。当然,如果此类转委托取得了借贷双方的授权,可视为有效。但是,对此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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