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暂行办法》的监管思路,P2P网贷平台的债权转让类产品的生存空间已被严格压缩,合规的仅仅是P2P平台提供的不涉及用户资金的纯信息中介的债权让与模式。我国P2P网贷债权让与模式主要包括两类:出借人债权变现模式和专业放贷人模式。
出借人债权变现模式,是指原出借人将其投资的标的转让给平台上的其他出借人,原出借人实现资产变现。平台并不介入此类债权转让,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履行向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即可。目前,P2P网贷平台都提供该种交易模式。对于银行作为债权人的情况,如果该债权并非不良债权,其是否可以转让是存在争议的。如果允许此类债权的转让,将不可避免地出现企业之间变相借贷的行为,扰乱市场金融秩序,因此不应当被允许。如果针对不良资产形成的金融债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一系列司法解释,债权人可以将债权转让给金融机构或者社会公众投资者等主体。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民事主体可否进行民间借贷金融债权的转让,则取决于是否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除外情形。
这一模式还涉及债权真实性问题。如果针对同一平台的借款人,债权真实性一般有所保障;但是如果是其他债权,则可能存在虚构问题。如果“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债权是伪造的,则会导致债权受让人的债权无法实现。对于此类债权转让,P2P网贷平台应充分审核其真实性以及借贷双方的资信状况。此外,即使债权是真实的,如果债权转让未能有效通知债务人,债务人仍有可能向原出借人履行偿债义务。在原出借人不诚信的情况下,则有可能侵占该资金。P2P网贷平台应在债权转让的同时,协助履行通知义务。
专业放贷人债权转让模式。专业放贷人通常为平台的实际控制人、平台财务,或者平台易于控制的其他个体,他们以自有资金向借款人放款后取得债权,再把债权按金额、期限打包错配,小额分散给出借人,并承诺到期回购债权。在此种模式下,P2P网贷平台承担着借款人的信用审核以及贷后管理等职责。具体操作模式如下:(www.daowen.com)
图1-1 普益财富
为使“自有”资金快速“增加”,专业放贷人会采取延期结账的办法,提高自己的可贷资金量。加之收取的服务费、管理费等各项费用,专业放贷人可贷资金量可以达到其本金的1.3倍之高甚至更多,从而形成了资金杠杆。放贷人在多次放贷后,此类杠杆就会多次叠加,进而形成了杠杆风险。除风险较大外,《暂行办法》要求平台只能作为纯信息中介,专业放款人模式显然不符合这一监管思路。《暂行办法》第10条第2项禁止P2P网贷信息中介机构“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尽管大多数情况下,平台投资人或者与平台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人是专业放贷人,但是也不排除有其他放贷人的存在。实践中,这一模式的潜在违法性极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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