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美国P2P网贷平台及金融监管解析

美国P2P网贷平台及金融监管解析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尽管Lending Club成立在后,但却是美国也是全球最大的P2P网贷平台。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管并不是由美联储进行。由于美国政府将P2P网贷平台以及网贷公司视为与普通银行、证券机构等无异的金融机构,美国政府并未对其实行特殊管制,而是将其归属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针对达成具体交易的借贷双方的行为进行保护,将交易双方视为金融交易的消费者,一方面对其行为进行监管,另一方面对他们的合法权益进行适时维护。

美国P2P网贷平台及金融监管解析

自Zopa诞生以来,其模式被美国、欧洲大陆、日本等国家或者地区所借鉴。2006年,美国第一家P2P网贷平台Prosper成立。2007年,Lending Club成立。2008年,Prosper被美国州政府勒令停业,直到2009年恢复业务时,其已元气大伤。现在,Prosper的规模只是Lending Club的一半左右。

Prosper的标签是:美国金融史上第一个P2P网贷平台。凡是拥有社会保障号、个人税号、银行账号的美国公民都可以在其网站注册,进行借贷交易。客户在平台注册后会获得相应的信用评级,最高为AA级,最低为HR级(High Risk)。借款人需要进行征信,提供有关钱款使用方向的说明,并表明自己能够接受的利率投资者首先需要将款项存放于Prosper,再以类似拍卖的程序进行竞拍。投资者可以看到借款人登记的信用状况,也可以通过向借款人提问以确定其信用状况。最终借款人的借款达到其预期的借款目标时,Prosper就会按照当时最高的借款利率,放款给借款人。

尽管Lending Club成立在后,但却是美国也是全球最大的P2P网贷平台。Lending Club与Prosper相同,都采取“线上纯信息中介”模式。Lending Club商业模式中,核心环节是与WebBank的合作。WebBank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然后将债权转让给Lending Club,Lending Club再以债权收益权凭证的形式出售给投资者,即投资人购买的是Lending Club发行的“会员偿付支持债券”。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期偿付,投资人独自承担投资损失,Lending Club不会给予补偿[5]。Lending Club发挥的是信息媒介的作用,其本身并不提供资金担保。

2008年爆发的次贷危机不仅改变了美国的市场结构,也在某种程度上转变了监管当局的态度。《多德-弗兰克华尔街金融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以下简称《多德-弗兰克法案》)等法案的出台,以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干预P2P市场的发展,都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P2P网贷行业的市场状况与监管态度。美国监管当局对P2P市场的监管开始由注重市场自律转变为注重强化政府管控。

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管并不是由美联储进行。因为美国最初将P2P网贷公司视为与银行无异的金融机构。就银行的成立而言,在美国各州注册银行,既可以不加入联邦的美联储体系,也可以不加入州联储体系。这就意味着,在美国不存在所谓银行牌照和准入问题。从这个意义上,在美国创立银行更像创立一家一般公司,不需要由某个政府部门颁发牌照[6]。就经营与银行存贷款业务相类似业务的P2P网贷平台而言,也无须履行比银行成立手续更为严格的手续。因此,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管也无需由央行进行。

2008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认定所有P2P交易的性质为证券发行与投资,因此每一笔业务均需要申请注册。Lending Club主动采取相应措施以应对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其主动关停相应业务,并且准备申请注册。但是,当时的P2P巨头Prosper却不为所动,以致在通知期限到期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Prosper违反1933年证券法案为由,责令Prosper限期关停[7]。关停一段时间后,Prosper元气大伤,虽然成立在先,但其先前占尽的市场早已在这场战役中被Lending Club所抢占。直到现在,这一局面仍未被打破,Lending Club依然遥遥领先。(www.daowen.com)

2010年,美国总统签署并颁布《多德-弗兰克法案》,旨在改善金融体系问责制和透明度。由于美国政府将P2P网贷平台以及网贷公司视为与普通银行、证券机构等无异的金融机构,美国政府并未对其实行特殊管制,而是将其归属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然而该法案对P2P网贷平台的影响却远不如对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影响大,但其依然导致P2P市场的深刻变革,具有自己的独特威力[8]。由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管制,P2P市场中的其他中小竞争者纷纷倒台,只有Lending Club和Prosper这两家巨头产业存活了下来,几乎相当于对美国P2P行业市场进行了一次整顿[9]。

对于借贷双方的监管,美国当局更愿意将其分开进行。对于投资者(investors)的监管,主要是由证券监管部门来管理。因为投资者大多将自己的资金以购买证券等形式转移出去;对于借款方(borrowers),则由不同的金融服务机构来监管。美国采取的是以一个部门为主,多个部门共同监管的监管模式。除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外,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均对P2P实施监管。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针对达成具体交易的借贷双方的行为进行保护,将交易双方视为金融交易的消费者,一方面对其行为进行监管,另一方面对他们的合法权益进行适时维护。联邦贸易委员会的监管与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类似[10],也是通过对放款人和借款人的保护,进而对相关行为进行监管[11]。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则是从联邦监管的角度,提供存款延伸保险,实现对资金池的监管[12]。

当然,上述监管方式也被一些学者质疑,他们仍在探索新的监管方式。美国审计局(GAO)曾发布报告,指出P2P涉及一个非常广阔的领域,美国政府不禁止也不极力推崇该金融模式的发展。对其监管,也是按照普通债权和证券化交易的处理方式来进行。尽管一些学者也提出了一些新的监管方案,如美国著名学者Eric.C Chaffee,以及Geoffrey.C Rapp在其合著中指出,P2P是一个不断变化发展的金融产业,对其监管不应停滞不前,应随势而变。他们预想建立一个专门机构作为P2P的监管机构,但是他们也意识到该制度在现实生活中被执行起来存在两个难题。一方面,P2P网贷是一种相对较新的金融现象,监管当局有时也处在混沌迷乱之中。另一方面,P2P网贷平台创新能力强,各种新模式层出不穷,发展规模也是日新月异。对于监管当局而言,如果想要判定一部统一的可以长久使用的文件来管控P2P行业并非易事。

美国现阶段对P2P采取的监管方式十分恰当且符合其国情。第一,较之于制定一部新法律,运用既有规范性文件且该文件能够被有效适用,将能够有效节约立法成本,因此没有必要再制定新法律去管理和控制一种新型金融形式。第二,P2P风险仍然可控。尽管P2P网贷平台的发展规模和速度比传统银行业显著,但这并不意味着P2P的业务量和总体规模可以超越传统金融行业。因此,监管者对其既不应过分推崇也不应过分抗拒。第三,美国管制P2P网贷平台的出发点之一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联和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可以更全面地保护借贷双方的利益。第四,从鼓励金融创新的角度出发,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管不应过分严苛。当前大多数金融创新、产业创新,乃至一项新发明都被人们所推崇,P2P也不例外

总体而言,美国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管经历了由宽松到严格,由自由真空到归口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的转变。尽管美国本土学者对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还存有疑问,但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事实上维持了P2P行业的有序发展,结束了美国的P2P行业的监管真空。至于未来监管走向,应与美国P2P网贷平台的发展相结合。但无论采取哪种模式,都应从维持国家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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