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排污收费制度开始于1982年7月,国务院正式发布并实施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并规定“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且“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将现行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转变,正式开征环境保护税。就排污费及环境保护税二者的整体框架体系而言,纳税主体、课税对象、计税依据等税收要素,基本平移了原排污费制度下的缴费主体、收费对象、计费依据等收费要素,故本部分分析所用数据为排污费数据,但在政策建议中将讨论环境保护税。
(1)扩大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调整环境保护税税率
通过分析排污费对生态文明建设产生的效应看出,排污费对不同地区的效应是不一致的。对于深绿色和中度绿色地区来说没有产生显著的效应,抑制了浅绿色地区的经济增长绿化度、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可持续发展与公平,对淡绿地区来说有效促进了经济增长绿化度、生活质量的环境因素和可持续发展与公平,对资源环境承载力起到了消极作用。由此可见,排污费的作用总体来说是不稳定的。刚刚开始施行的环境保护税法基本平移了原排污费的框架,只对减免税和收费标准等方面做了细微调整,因此环境保护税法的征收效果应该与排污费的征收效果差别不大。排污费因征收范围过窄,存在对部分地区不能产生显著正向影响的情况,甚至因为征收范围和征收比率过低的原因对部分地区产生了抑制作用。
环境保护税法虽然增强了征收刚性,但其征收范围仍然过于狭窄,并未将争议较大的碳税纳入其中。环境保护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而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平移了排污费的原有内容,无法改善其实施效应不明显的弊端。因此扩大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是有效提高其政策效应的应对办法。目前,环境保护税基本未改变原有的税率设置。此前的许多学者研究都已经证明,当前的税率设置远远低于污染治理的边际成本,从而在很多行业都难以产生真正的减排行为响应,离“污染者付费”的原则亦相去甚远,只有提高环境保护税的税率才能够使其发挥真正的效用。只有通过进一步考虑不同类型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绿化度的差异性问题,赋予地方政府税率或税目的调整权利,进一步提高环保税率,才能起到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作用。
(2)完善增值税绿色化程度
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已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从实证数据看,增值税对深绿色地区的资源环境承载力有积极作用,却抑制了其可持续发展与公平;对中度绿色地区没有明显作用;对浅绿色地区的可持续发展与公平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也促进了淡绿色地区的经济增长绿化度。增值税的绿色化,很大程度上是从其优惠政策层面体现的。一方面,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不同,每个发展阶段的政策制定肯定是有差异的,在以生态文明建设为发展核心的时期,应该对传统发展模式下的优惠政策予以修正或取缔。如农业产品中的化肥定档为10%的税率是偏低的[1],无法有效体现增值税的绿化程度,由于其对土壤、水源等造成污染的严重性,不应将化肥与其他农业产品等同视之,需要提高其税率,从生产源头,即对传统化肥生产企业进行政策引导,促进企业的转型和升级;配合化肥“减施增效”“有机肥替代”等政策,合力促进生态文明的整体建设。另一方面,应该增加或强化“绿色”优惠政策,如将对环保类企业实施免征或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范围进一步扩大。现有的绿色优惠政策覆盖面有限,并不足以对日新月异的生态环保技术类企业产生显著的激励作用。因此,增值税应该以其导向引导企业的环保理念升级,促进企业的绿色生产和可持续发展,有效提高增值税的绿色影响力。
(3)赋予地方政府调整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和税率的权利
企业所得税的绿色化主要通过优惠政策来体现。现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已经包含了众多关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但从实证分析可以看出,根据地区绿色差异性,企业所得税对不同地区的促进效应是有区别的,这与地方的经济发展模式、资源禀赋、产业的聚集程度等有密切关系。然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法为地区有效地吸引绿色企业的进入,也无法扼制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的生产,因此赋予地方政府调整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和税率的权利,可以让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吸引促进本地生态文明建设的优质企业,并引导当地企业的绿色转型。当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范围和税率也是造成地区间税收竞争的主要手段,因此需要完善的管理体系监督地方政府调整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和税率,并可以引导政府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企业之间的良性竞争,为相关企业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为地方生态文明和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4)扩大资源征收范围,并赋予地方政府调整其税率及征收范围的权利
2016年7月1日,河北省成为了全国第一个水资源税试点。2017年12月1日起,扩大水资源改革试点到9个省(市、自治区),包括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和宁夏。但因为是处于试点初期,笔者无法获取到相关数据,因此本部分研究并未显示出资源税扩大增税范围的效应。通过实证结果可以看出,资源税对各地区的生态文明建设并未产生显著的影响。单纯地提高资源税各类目的税率,并不能够有效地提高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的程度。可以看出,资源税想要发挥其提高生态文明建设的功能,还应该扩大其征收范围。(www.daowen.com)
水资源试点是资源税扩大征收范围的重要一步。但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多维度的立体系统,其包含的资源是多方面的。我国地域辽阔,资源种类众多,动植物类别繁多,而现行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仅涵盖七个大类,远远无法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如森林、草原、滩涂、海洋等自然资源也是急需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的内容。加快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的进程,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举措,既为生态文明建设筹措资金增加了渠道,更为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税收体系提供了助力。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中将资源税的税率调整权利已经赋予了地方政府:“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幅度税率的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应税产品的资源品位、开采条件等情况,在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对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具体计征方式建议,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然而税率的标准是固化的,缺乏弹性,并未与市场机制相结合,资源市场上的价格变化并未纳入考虑。地方政府想要通过现有资源税税率调整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会受到较大的局限。
我国资源环境的地区差异性极大,各地拥有的矿产、自然资源种类繁多不一,资源税对部分地区无法产生明显效应;往往是由于资源税未覆盖该地区最主要的资源,或无法有效针对区域资源利用情况的差异予以政策优惠。因此,赋予地方政府调整征收范围等权利,更有利于其运用资源税的性质,促进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如地方政府可以对闲置的矿山资源、尾矿等进行再开发,针对当地不同的资源种类、不同的开发难度给予不同层级的税收优惠,提高资源的利用率,缓解资源浪费的情况;借鉴美国政府经验,地方政府可以灵活调节资源税的税率,根据地方资源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资源税率,促进地方政府合理开发资源,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我国地大物博,很多矿产资源、生态资源是部分地区特有的,而现行的资源税涵盖范围有限,无法全面覆盖,地方政府应根据区域特征调整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促进地方生态与经济的合理发展。
(5)重视消费税税目及税率调整的前瞻性
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最近一次的较大调整是在2006年,将某些奢侈品与资源性消费品纳入了征税范围,但是现在看来力度远远不够。从消费税的效应分析结果看,消费税对深绿色地区的经济增长绿化度和生活质量的环境因素有抑制作用,对浅绿色地区的生活质量的环境因素有抑制作用,但对可持续发展与公平有积极作用,抑制了淡绿色地区的资源环境承载力,但其对中度绿色地区未起到显著效果。可以说,消费税对四类地区的生态文明建设起到的作用是较小的,甚至是抑制性的,其中征税范围过小和税率水平偏低是我国消费税对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作用较弱的根本原因。
根据麦肯锡发布的《2017中国奢侈品报告》显示,2016年有760万户中国家庭购买了奢侈品,家庭年均奢侈品消费达7.1万元人民币,是法国或意大利家庭的两倍。中国消费者的奢侈品年支出超过5000亿元人民币,相当于贡献了近三分之一的全球市场,[2]其中未富先奢和冲动型消费的情况非常严重。按照不同的产业划分,奢侈品一般可以分为12类:时装和皮具、游艇、汽车和摩托车、珠宝和腕表、钢笔、香水和化妆品、葡萄酒、家具和家纺、餐具和瓷器、物件设计、豪华酒店、手机和电脑。而我国现行消费税对奢侈品的征税范围仅限于化妆品、首饰珠宝、汽车、手表、游艇等几类,与实际奢侈品的消费情况严重脱节。并且,我国对奢侈品征税的税率普遍偏低,除对手表征收20%的税率外,其他奢侈品的税率都在10%及以下,税率水平较低,无法完全发挥消费税对居民消费方向的引导和消费能力的影响作用。奢侈品消费既不利于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又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健康和和谐社会的建立,因此,消费税应该对奢侈品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因时制宜地进行调节。
据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发布的数据,2015年相较1990年,世界的森林面积锐减了1.29亿公顷,而中国在2015年拥有最大森林面积的国家中排名第5,但森林面积占陆地面积的百分比仅为22%,是森林面积排名前10的国家中占比最低的。其中,俄罗斯联邦森林面积占陆地面积的百分比为50%,巴西为59%,加拿大为38%,美国为34%[3]。可见,无论从国际角度还是国内角度,我国森林资源都比较稀缺。而木制品的消费是对森林资源的破坏和浪费,无论是一次性木制品还是实木制品的消费,对森林资源的消耗都是巨大的。而我国消费税仅对木质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征税,税率仅为5%,是难以对森林资源起到保护作用的。木制品品类众多,消费税的征收范围需要全面调整,才能对森林资源起到维护的作用。而偏低的税率不足以抑制木制品消费量的提高,因此因地制宜和因时制宜地调整针对木制品的征税范围和征税税率,是保护森林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措施。
(6)重视各税种的生态文明调节效应
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也是间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税种,是能对生态文明建设起到一定促进作用的。但由于其总量偏小,起到的作用有限,对深绿色、中度绿色、浅绿色和淡绿色地区产生的效应均偏小,甚至未产生显著效应。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目标,需要建立一个完整的生态文明税收体系,以便应对现在的经济社会发展。因此,每个税种都应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无论是直接作用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或是间接促进其发展的。其中,房产税可以作为地方政府提高城镇居民环保公共设施的重要资金来源,直接和高效地促进各地的生态文明建设。城市维护建设税为地方政府的公共建设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可以根据地方生态文明建设的不同需求,设置专门的款项用来协调和辅助生态文明的整体建设。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虽然收入总额占比较低,但也是地方政府资金的重要来源,其征收目的和对象都具有明显的绿色特征,因此应该对该类税收收入善加运用,促进地方的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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