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6日下午5时左右,某中学高一年级寄宿学生周少刚在家度过周末,带着父母给他的下个月的生活费700元去学校,途经一个较偏僻路段时,突然从路边冲上两个20岁左右的男人,一左一右将他夹在中间,左边的那个人手里拿着一把水果刀在周少刚眼前晃来晃去,右边的那个说,“把你身上的钱借给我们用用”,说完就在周少刚身上搜钱,搜到钱后,左边的那个人说:“走吧,不准报警,否则下次我们不会放过你。”不等周少刚走开,这两个人自己马上就跑了。周少刚立即到附近的派出所报了案。公安机关根据周少刚提供的线索,很快将实施抢劫的那两个人抓获。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本法第三章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可以通过所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本条是关于未成年人如何就自己所发现的违法犯罪案件及时举报以及举报的效力等方面的规定。
1.举报范围
本条所指“未成年人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是指由该未成年人所亲眼目睹的、针对未成年人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其中当然也包括违法犯罪人对该未成年人本人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此规定,旨在提高举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防止因道听途说而误报、错报,防止因恶作剧而谎报,防止因受人教唆而诬告他人。当然,此规定并不排斥如实地把自己听到的事关破案的重大线索及时地向有关机关反映,也并不排斥鼓励、动员、陪伴现场目击者至有关机关如实提供线索。
未成年人所举报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本法中主要是指“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此规定,主要是立足于未成年人对违法犯罪的自我防范,使自己或者其他未成年人避免被害、减少被害、降低被害的程度。
未成年人所举报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本法中主要是指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本法第三章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对于这些明文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未成年人均可向有关机关举报。
2.举报方法
考虑到未成年人年龄较小,心理尚不成熟,社会经验缺乏,对举报机关不太了解,有些未成年人因遭违法犯罪行为侵害而极度恐慌、身负重伤甚至神志不清,有些未成年人对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以及卖淫犯罪、淫秽物品犯罪等往往羞于举报,因此,根据未成年人大都在学校就读,长期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生活在一起等特点,本条首先规定未成年人“可以通过所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就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www.daowen.com)
同时,考虑到有的违法犯罪案件情势比较危急,有的违法犯罪现场离举报机关较近,有的未成年人对举报机关较为了解,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加以歧视等行为不便通过“所在学校”举报,虐待行为、遗弃行为等不便通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举报,因此,本条同时又规定,未成年人也可以自己向有关机关直接举报。
3.举报受理机关
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凡涉及治安、保卫、刑事犯罪等方面的案件,均可向公安机关举报,包括向当地的公安局、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乃至治安民警、巡警等报告。
此外,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本法第三章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时,除向公安机关报告外,还可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例如,对于任何经营场所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行为,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的行为,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行为等,未成年人一旦发现,均可同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4.举报效力
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听取举报内容,及时组织人员依法查处,以有力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理报告的机关不能敷衍应付,拖延时日,甚至互相推诿。对于那些因未成年人认识错误而导致的误报、错报,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对该未成年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对于那些因未成年人恶作剧而导致的谎报,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恶劣者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对于那些因未成年人受他人教唆而导致的诬告,受理报告的机关应严肃处理,除严肃批评该未成年人外,还应对教唆者严加查办,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受害人未成年学生周少刚对他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及时报案,公安机关对周少刚的报案及时查处,是值得赞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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