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8日,海南省万宁市后郎小学6名就读六年级的小学女生集体失踪,引起老师和家长极度恐慌,原来该6名小学女生被万宁市第二小学校长陈在鹏及万宁市一政府单位职员冯小松带走开房。2013年5月15日下午,海南万宁纪委监察局通报:涉嫌猥亵儿童的陈在鹏和冯小松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当天上午,万宁市检察机关已对两名嫌犯批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是关于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如何处理有不良品行的教师的规定。
学校,是未成年人除家庭外的最主要的生活场所。作为“人类灵魂工程师”的教师与未成年人关系非常密切,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影响非常大。
在我国的教师队伍中,大多数都具有良好的品性与较高的文化修养。他们兢兢业业地在自己的岗位上精心地培育着祖国的“花朵”、未来的“栋梁”。然而有一些教师却具有某些不良行为,不适宜从事教学工作,其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
教唆,是指故意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意图的行为。教唆的方式多种多样,如授意、劝说、怂恿、命令、挑拨、刺激。
胁迫,是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逼迫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暴力常常指刀刺、拳打、绳绑、鞭笞等手段。以暴力相威胁常常指以将揭发未成年人的隐私、伤害其亲友、损害其财产相威胁。
引诱,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允诺帮助其达到一定的目的等手段进行诱导的行为。
关于未成年人不应具有的不良行为以及严重不良行为,本法第十四条和第三十四条对此已经明确作出规定。
对有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除给予其相应的处分外,还应根据本条的规定对其予以解聘或辞退。对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www.daowen.com)
2.品行不良,影响恶劣者
品行不良,是指个性品质偏离了社会公认的道德标准,行为性质违背了社会道德规范。影响恶劣主要是指给学生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引起严重不良后果,而在学生、家长中反应甚为强烈的。比如,一些教师经常侮辱、打骂、体罚学生,强行向学生索要财物或经常变相收受、索取家长礼物,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经常观看色情、淫秽的刊物、音像制品,对学生传授淫秽思想、对异性学生进行性骚扰等。
对于品行不良、影响恶劣者,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辞退,以免给在校的未成年人带来更大的不良影响。
3.其他不适宜从事教学工作者
一般来说,具有下列问题的教师也不适宜从事教学工作。
(1)教育方法不妥当,难以胜任教育、引导、影响学生的工作。未成年人对外界充满好奇、精力充沛且辨别能力较差,他们在学校生活中难免会出点小差错,又由于未成年人智力以及学习刻苦程度上的不同,学习成绩有高、低之分,如果老师对待出点差错的学生或学习成绩较差的学生,不是耐心地说服教育,而是简单、粗暴地加以训斥或是根本不予关心,放任自流,或是经常讽刺挖苦,这都会伤害学生的自尊心,引起学生的对立情绪和厌学情绪,不仅不会使学习成绩较差、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得到充分的教育和修正,反而会使他们产生自暴自弃,破罐破摔的消极行为。
(2)不安心教学工作,责任心差。教师职业的特点要求教师对学生、对工作抱有极大热情,关心学生、了解学生,为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问题等。但有的教师不安心教学工作,责任心差,缺乏为学生服务的精神,虽然从事教师职业,却把大部分甚至是全部精力都放在做兼职、跑生意上,教书育人的职责被放置一边,不愿意钻研业务,不注重表达能力的培养;不肯精心备课,而仅仅是为了敷衍教学任务而照本宣科。这样的教师,无法激发未成年人的学习兴趣,带动他们的学习热情,从而也难以完成教学任务。
对于具有上述行为的教师,学校及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告诫其改进教学方法,端正教学思想,加强自身修养,提高工作热情,如果经多次告诫仍无改进者,为了充分保护在校未成年人接受良好教育的权利,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对其予以解聘或辞退。
海南万宁“校长带女生开房案”中的万宁市第二小学校长陈在鹏,不仅品行不良,影响恶劣,而且构成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后来,该案在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在鹏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冯小松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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