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钱是初中一年级的学生,他的妈妈爱占小便宜。小钱每次帮妈妈去买东西的时候,妈妈都会让他向店员多要些东西。有一次,小钱悄悄地从商店里偷了一支笔出来,他的妈妈非但没有批评他,还叮嘱小钱以后要注意“拿”的时候别让人看见。小钱的妈妈这样做对吗?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本条是关于家庭在未成年人法制教育中的应尽职责、家庭与学校应当密切配合等方面的规定。
未成年人自出生时起,直到成年,他们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依赖性,需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关怀、照顾、监督和教育。按照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必须履行其监督、教育、保护的义务。
本条关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中的“责任”,即职责、义务。未成年人在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生活在一起的过程中,无不潜移默化地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一言一行的影响,其是非标准、荣辱观念、行为习惯等的形成,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疑负有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因此,对其进行遵纪守法、严格依法办事的法制教育,无疑也是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为更好地履行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的直接责任,首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在思想上对法制教育的重要性提高认识,真正清醒地认识到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不仅事关全国、全社会的大局,而且也事关其未成年子女的前途和切身利益,事关其家庭的荣誉。其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带头学法、守法,从而对未成年人起到表率作用,并对其未成年子女更好地发挥其帮助、辅导作用。同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严格要求,从小事做起,从不良习惯或不良行为抓起,使未成年人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意识和行为习惯。(www.daowen.com)
未成年学生分别在家庭、学校、社区和社会等空间内生活、学习或活动,因此,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家庭、学校、社区乃至全社会各种力量应当共同参与、互相配合,从不同途径、不同方面形成共同教育的合力,从而确保对其的教育在教育主体、教育内容、教育途径、教育时间、教育空间等方面具有立体性、多维性、全面性、整体性、综合性、连续性、衔接性和长期性。对未成年学生的预防犯罪教育也是如此,不仅是学校方面的事,同时,也是各家庭的事,因此,学校与家庭首先应当共同参与、密切配合,以期收到更好的教育效果与预防效果。
为此,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计划及时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取得家庭教育的密切配合。只有取得家庭的配合,才能发挥教育的综合效应。至于“告知”的方法,既可以是书面告知,也可以是口头告知。
本条所说的“针对具体情况”,主要是指针对下述具体情况: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针对其未成年人的年龄、性别等具体情况;针对其在家庭中的表现等具体情况;针对其在假期中的表现、其交友态度等具体情况;针对其在学校中不易暴露而在家庭中较易发生的不良行为等具体情况;针对其在家庭生活中、交友过程中、假期交往中偶尔或经常发生的严重不良行为等具体情况;等等。
本案中,小钱妈妈的做法是错误的,父母首先应该在学法守法方面做未成年子女的表率,同时有责任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法制教育。对于小钱的偷笔行为,小钱的妈妈应该予以制止并进行相关的法制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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