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6日下午,山西师大实验中学邀请了临汾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曹迎春就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为初一、初二年级全体学生做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报告。
曹迎春主要从事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曾获得“山西省优秀公诉人”等荣誉称号。本次讲座以“与法同行,走好青春每一步”为主题,从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成因、特点及预防对策,结合近年来临汾市检察院办理的一系列真实、典型的青少年犯罪和受侵害案件,深入浅出地为学生讲解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知识,就未成年人容易发生的盗窃、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问题和相关法律知识作了分析,并向同学们讲述了什么样的行为是违法犯罪,以及如何有效预防违法犯罪。
讲座结束后,该校还组织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健康成长”签名活动,并为同学们发放了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材料,教育大家要时刻警钟长鸣,提高法律意识,健康成长。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根据本款的规定,学校应当举办预防犯罪的教育活动,提高预防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
这里所指的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主要是:一是应当结合目前全国或本地区、本学校未成年人犯罪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举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活动;二是应当结合本学校某些未成年学生的不良行为等实际情况,进行早期预防的教育,对这些未成年学生予以重点教育、帮助和矫治,以点带面,坚决刹住不良行为的蔓延和质变,及时预防本校未成年学生实施犯罪行为;三是应当结合本校未成年学生的不同年龄、不同年级、不同性别等实际情况,分别举办相应的预防犯罪的教育活动;四是应当结合当地其他部门和组织在这方面开展的法制宣传活动的实际情况,以便步调一致,有计划、有系统地举办预防犯罪的教育活动;五是应当结合本校、本年级、本班级预防犯罪教育的教学计划、教学进度等实际情况,有计划、有系统、有步骤地举办这方面的教育活动,从而使“教学”与“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其预防犯罪的教育质量。(www.daowen.com)
关于“活动”的形式,本款则没有明确的规定,各个学校可从实际出发,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如座谈会、讲演比赛、案例分析、模拟法庭、报告会、展览会、报刊图片展览等。总之凡有助于预防犯罪而又不会产生消极影响的任何形式均可采用。“活动”的内容,则应当紧紧围绕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一主题来展开,具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有助于未成年人预防自身违法犯罪;二是有助于未成年人预防自身受到侵害。活动的内容力求具体,预防的措施力求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
本条所指的“工作效果”,是指由于开展该项工作而产生的有效的结果或成果。
就学校而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并不等于未成年学生在有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测验中的“考试成绩”,该方面的考试成绩充其量也不过是衡量其工作效果的一个方面。衡量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是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确定许多具体的指标,各个具体指标所占的分值也并不是均等的。其具体指标如:口试或笔试方面的指标,如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遵纪守法的意识、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对相关法律知识的掌握、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及其法律责任的了解等;客观行为方面的指标,如实施不良行为的人数,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人数,被司法机关追究一般违法责任的人数,被采取非刑罚处罚的人数,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数,被追究的一般违法责任,刑事责任的轻重程度,上述人数占学生总数的比例,上述人数比往年增减的比例,对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矫治效果良性转化率等。此外,衡量学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时,还涉及许多非学校自身原因方面的因素,如学生原来素质的高低、家长的配合程度、社区基层组织的配合力度,其他方面的社区、社会因素等。工作效果必须是实际发生和存在的成绩,切不可弄虚作假。
山西师大实验中学邀请本地检察官就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为学生作法制教育报告的做法,是符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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