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5岁的小林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芦潮港镇的一小弄堂处,趁无人之际,捂住一名路人嘴巴,将其拖倒在地,劫得人民币380余元及价值500多元的一部手机。小林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案件判决后,浦东新区法院法官没有简单地一判了之,而是深入了解小林犯罪背后的原因。原来,小林3岁时父母离异,法院判决他随父亲生活。但他的父亲无业,他实际由爷爷奶奶抚养,读初中后又转由外公外婆照顾,现在随母亲共同生活。但是小林的母亲是市容协管员,收入不高。小林因自小生活环境不稳定,性格内向,沉默寡言,和母亲因多年未共同生活也不太亲近。案发时正是暑假期间,小林刚结束中考,因为自我感觉成绩不理想,心情郁闷。再加上平时零花钱不多,也不愿向母亲要,一时冲动实施了抢劫行为。事后小林十分后悔,表示愿意悔改。但他十分担心这次犯错会影响自己的未来,因此判决前他一度情绪低落。法官告诉他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他可以申请封存犯罪记录,只要他不再犯错,不会影响他将来读书、就业等前途。2013年1月7日,小林正式向浦东新区法院提出封存犯罪记录申请并获得通过。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本条是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增加了本条规定。犯罪记录会给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带来一些消极影响,甚至为他们重新犯罪埋下隐患。根据“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应注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目的是使他们能较好地回归社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不仅有效巩固了刑事诉讼过程中已经实现的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功能,同时还体现了刑事司法制度对未成年人的人文关怀,也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应有之义。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同时也为合理的需求留有余地,规定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进行查询。(www.daowen.com)
本条分为两款。第一款是关于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并且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封存犯罪记录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年龄条件,以行为时为准,该未成年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第二,刑罚条件,根据法院生效判决,该未成年人被判处了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如果依据《刑法》规定,该未成年人被判处的刑罚超过5年有期徒刑,说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其个人的人身危险性也较大,将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不利于《刑法》社会防卫功能的发挥。被封存的犯罪记录包括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理过程中形成的与未成年人犯罪相关的各种材料。司法机关封存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不仅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采取保密措施,妥善保存,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向外界提供;在有关方面要求为未成年人出具有无犯罪记录证明时,司法机关不应当提供有犯罪记录的证明。此外,我国《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上述报告义务。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不得向任何单位、个人提供犯罪记录及例外的规定。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外,司法机关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允许其他人员查阅、摘抄或者复制未成年人犯罪材料。本款规定了可以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查询的两种例外情形:其一,司法机关为办理案件需要可以查询。当司法机关办理具体案件需要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记录中获取线索及有关定罪量刑的信息时,可查询其犯罪记录。其二,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可进行查询。在这种情况下,相关单位必须根据法律规定,限于法定事由方能查询。本款同时规定了查询单位的保密义务。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其经查询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特定事项、特定范围。也就是说,即使是有关司法机关要查阅符合上述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诉讼档案,也不能“想查就查”,必须持正式介绍信和查阅人员本人的工作证(身份证),并应事先填写查阅预约申请单,办理相关手续;查阅后严禁向外界透露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等个人信息,确保“冰冻”不光彩的过去,促使孩子们回归正路,开创美好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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