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不公开审理的例外:法佑少年

不公开审理的例外:法佑少年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3年2月,某县人民法院为了进行法制宣传,在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危某同意后,全案予以公开审理。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只要有一名被告人不符合公开审理的条件,全案均不得公开审理。本案被告人危某在审判时不满18周岁,不得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例外:法佑少年

某共同杀人案件,共有3名被告人,其中一个被告人危某17岁,另两名被告系成年人。2013年2月,某县人民法院为了进行法制宣传,在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危某同意后,全案予以公开审理。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本条是关于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原则的规定。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增加了本条规定。为保证法律规定的一致性,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是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措施。未成年人还在成长时期,避免其以罪犯身份出现在公众视野,有利于其今后回归社会,避免因犯罪受到歧视,从而影响其将来的工作和生活;同时,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不公开审理,也可以避免使被告人受到刺激,对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对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作了规定:“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相比该规定,本条有以下几点不同:第一,明确了凡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同时,进一步明确以审判当时为结点来衡量被告人是否已满十八周岁,解决了实践中对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的年龄依据究竟是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还是“审判时”的年龄认识不统一的问题。第二,对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的原则作了例外的规定,即经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特定人员可以到场旁听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

本条规定有以下两层含义。(www.daowen.com)

其一,被告人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在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进行审查时,应当对证明该未成年人年龄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如果该被告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时,未满18周岁的,不公开审理。对不公开审理的未成年人案件,既不允许除诉讼参与人以外的其他人员旁听案件审理,也不允许媒体对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报道。

其二,是关于对不公开审理原则例外的规定,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规定上述人员到场,主要是为了便于他们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在审判结束后对未成年罪犯进行法制教育。近年来,一些地方在法庭判决后对未成年人教育进行了探索,这一规定,有利于这种教育的开展。但是,这些人员到场必须取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如果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由于保护隐私等原因,不同意其他人员到场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其意见。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只要有一名被告人不符合公开审理的条件,全案均不得公开审理。本案被告人危某在审判时不满18周岁,不得公开审理。某县人民法院为了进行法制宣传,即使征得了未成年被告人危某的同意,将全案予以公开审理,其做法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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