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0日,某县公安局以涉嫌抢劫罪,将该县某中学学生喻某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后,案件承办人认为,喻某已构成抢劫罪,但案发时喻某刚满16岁,为在校学生,且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从犯。案发后,喻某悔罪态度较好,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该案作附条件不起诉,有利于喻某改过自新。案件审查后,该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对喻某实行附条件不起诉。1月29日,县检察院对喻某送达了附条件不起诉通知书。如果喻某在未来6个月内完全遵守所附条件,县检察院将正式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追究其抢劫罪的刑事责任。2013年7月20日,喻某潜入本小区一住户家,偷走现金5568元,该住户报警后公安机关将喻某抓获。本案应如何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本条是对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的规定。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增加了本条规定。对被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考验期间的表现是衡量其是否确已悔改,是否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重要考量指标。如果在考验期间,该未成年人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是有其他法定情形,应当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将启动后续的刑事诉讼程序,依法对其提起公诉,由法院对其判处刑罚,如果在考验期内,被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具有应当起诉情形的,考验期满则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本条规定了对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经过考察监督,决定是否起诉的程序。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对被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对有以下两种情形的,检察机关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第一,被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在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需要追诉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新实施的犯罪或者被发现的漏罪是否属于严重罪行,检察机关都应当依法撤销对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的规定对其判处相应的刑罚。第二,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附条件不起诉的,只有在其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时,才应决定撤销,提起公诉。“情节严重”主要包括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或者多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屡教不改等情形。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是指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关于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的规定。违反上述监管规定的应先以教育为主,只有在该未成年人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才能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情节严重,或者多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形。(www.daowen.com)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检察机关在考验期满后,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对被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实施新的犯罪、未发现决定之前有漏罪、没有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违反考察机关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考验期满后,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喻某在检察院决定对其实行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实施新的犯罪,检察院依法应该撤销对喻某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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