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帮教工作进行了探索,提出帮教工作的四项原则。即,凡属于义务教育阶段应继续接受学校教育或者有意愿上学的未成年人,力争让其回归校园的原则;没有继续学习条件的未成年人,力争让其学习一门生活技能的原则;督促家长履行监护义务的原则;未成年人帮教考察的不公开原则。在坚持四项原则的基础上,该院从三个方面开展工作,做好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帮教。
第一方面,检察官制定好个性化矫治方案,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主导矫治措施。对于检察院作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确定六个月至一年的矫治期,并选择合适的帮教方式,由承办检察官根据个案特点,制订适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的个性化矫治计划,规定或者限制未成年人的某些行为,比如该院办理的王某抢劫案,在矫治计划中禁止王某在矫治期内进入网吧,必须参加学校学习。
第二方面,督促监护人和学校尽到责任。检察官与不起诉对象及其监护人、委托帮教的特邀辅导员签订《不起诉考察教育协议书》,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监护人每个月或者每季度主动向检察机关汇报思想、行为状况。此外,检察机关还在学校设置“工作室”,加强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结合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帮教,并对其他未成年人进行犯罪预防教育。
第三方面,聘请特邀辅导员协助帮教,弥补检察人员不足。在未成年人帮教考察工作中借鉴检察机关聘请人民监督员和特邀检察员的成功经验,根据案情和确定的矫治方式,对每名帮教对象均聘请一名特邀辅导员协助检察机关对帮教对象进行监督帮教;选聘对象优先考虑富有爱心和青少年工作经验的居委会、村委会干部,学校老师,片区民警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本条是关于对被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的规定。(www.daowen.com)
本条分为三款。第一款是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监管主体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对被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人民检察院对其进行监督考察,其监护人予以协助。检察机关在决定对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前,已经充分了解案情和未成年人的个人情况,由检察机关在考验期间对其进行监督考察和帮教,有利于监督考察工作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工作上的衔接,在考验期满后及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继续提起公诉。监护人本身就有抚养、教育未成年人的义务,在考验期间内,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管教,协助、配合检察机关做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帮教监督考察工作。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限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实践中,检察机关应综合考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罪行的轻重、主观恶性的大小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考验期限。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被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附条件不起诉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认定,但又是一种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措施,其意义在于让失足的未成年人通过教育感化重新回归社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间是否能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监督考察起着关键性作用,因此,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要把“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贯彻于办案始终,树立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刑事司法理念,使失足的未成年人通过真诚帮教、细心疏导转化为服务社会的有用之才。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帮教工作进行的探索是值得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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