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检察院受理汤某、易某涉嫌盗窃一案后,承办人在审查案卷时发现汤某在案发时仅17岁,系未成年人,但汤某的父母远在外省务工,外公年事已高,均不能到场。考虑到这一情况,该院主动联系共青团安源区委员会、安源区妇联、安源区司法局等单位,经上述单位推荐,最后选择段华胜老人作为汤某的合适成年人,并为他指派了一名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这是安源区检察院自2013年出台《安源区人民检察院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实施办法》以来,办理的第一起合适成年人到场案件。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增加了第二百七十条,对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了特别规定,以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本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本款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将授权性规范变为了义务性规范,进一步加强了对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保护。
更为重要的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或者虽经通知但因故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同案犯,到场可能发生串供等妨碍讯问、审判活动的,司法机关可以选择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这一规定为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未成年人提供了保护措施,进一步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在讯问中权利的保护。(www.daowen.com)
第二款规定:“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73岁的段华胜老人是一名退休干部,从1981年以来,他一直坚持义务帮教触犯过法律的失足人员,至今已帮教300多人。2012年2月2日,他被中华孔子学会、中国伦理学会德育专业委员会联合授予“影响中国2011年度十大道德人物”称号,2014年还被评选为“江西省十大法治人物”。在该案审查起诉期间,段华胜老人以“合适成年人”身份在检察官讯问汤某时履行到场职责,并发表意见,承办人将有关情况如实记录在案,切实保障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许多少年走上犯罪道路,都是因为缺乏家庭与社会的引导和关爱所致。本次通知适用“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首先是依法办事,监督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其次是能让未成年嫌疑犯感受到社会的关怀和关注,认识自身的错误行为,为争取早日坦白交代、从宽处理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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