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处在受理胡某涉嫌聚众斗殴、赵某涉嫌盗窃案件后,经审查,发现二人均系未成年人,却都未委托辩护人。为此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处首次向怀柔区法律援助中心发出法律援助通知辩护函,要求该中心为胡某、赵某二人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怀柔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通知函后,仅用一天时间就分别为两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指定了相应的辩护律师。2013年1月8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收到怀柔区法律援助中心的两份回函,告之该院已指派律师分别承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胡某、赵某的法律援助工作。这是怀柔区检察院首次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指定辩护律师。
2012年3月14日修改、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本条是关于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法律援助的规定。
2013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增加了本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不完全责任能力,在正确表达个人意见、充分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方面可能会受到一定限制,因而由辩护人帮助他们维护合法权益的作用尤为重要。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时,对其提供法律援助,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www.daowen.com)
根据本条规定,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被告人提供辩护。相对于原规定,本条规定有以下几点变化:第一,将为未成年人提供律师法律援助的时间提前到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只要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就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以保障其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第二,明确规定了公检法机关保障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义务,一旦发现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则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第三,进一步明确了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机制,即由公检法机关通知,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立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接到司法机关通知后,应当及时指派律师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并对律师的法律援助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以确保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接受指派的辩护律师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胡某涉嫌聚众斗殴、赵某涉嫌盗窃案件时,发现二人均系未成年人却都未委托辩护人,则依照修改后生效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及时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指定辩护律师,是有法必依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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