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岁的沈成友只有小学文化,安徽临泉人,从2004年开始,他带着湖南籍40多岁的残疾男子怀某和老家一个小男孩杨某,在四川、重庆的各车站、码头及大街小巷乞讨,一年下来,他发现“利润”可观,于是2006年6月回老家动员妻子和尚未成年的儿子也参与“经营管理”。
2006年6月以后,沈成友在家乡用哄骗手段招收了张举、伊丽、伊美、罗利、罗斌、王英等小孩,再加上两个“捡”来的残疾人,沈成友的“儿童乞讨团”就此形成。
沈成友给孩子们制定了严格的“乞讨制度”,每天两人一组分头外出,乞讨时间一般从早5点直到晚8点;每组孩子一天必须完成几百元的任务,少了就要受罚,孩子们要到的钱必须上缴。为节省开支,沈成友让孩子们挤在一间不到10平方米的房间内,每天只给吃早、晚两餐饭,四五天才给顿肉吃。他还以找人报复家长来威胁孩子们,以防他们报警或逃跑。
2007年12月13日,罗斌在重庆市万州区乞讨时,一位好心人悄悄把电话借给他,罗斌打通表哥电话向家中求救。同村几个孩子的家长得知真相后立即一起赶往重庆。两天后,家长们在万州区找到了几个小孩,随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沈成友夫妇闻讯外逃。经过网上通缉,2008年8月6日,沈成友在河南信阳市落网。
对沈成友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条是关于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及其处刑的规定。
在实际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乞讨者是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残疾人由于生理缺陷或残障,谋生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未成年人由于尚不具备独立谋生的能力,心智发育尚不健全,认识社会事物和辨别善恶的能力有限,较容易成为犯罪分子侵害的对象,而且在被侵害时往往不敢反抗。在实际发生的案件中,一些道德败坏的不法人员,在牟利心理的驱使下,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组织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乞讨,强占他人乞讨所得。这些行为除侵犯被害人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及财产权,扰乱社会秩序外,还会给残疾人和未成年人造成严重的伤害,如使残疾人的疾病拖延无法得到治疗,使未成年人丧失受教育的机会,在恶劣环境下成长,形成畸形世界观等,甚至造成被害人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为加强对这类行为的惩处力度,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在原《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后增加了本条规定。(www.daowen.com)
根据本条规定认定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均可能犯本罪。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父母、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因为生计所迫,带领残疾亲属或者未成年子女乞讨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甚至为了筹集子女、亲属的医药费、学费等乞讨的,不应按照犯罪处理。
第二,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所谓“暴力”,是指可以给被害人直接带来生理上的痛苦、伤害或者行为限制的侵袭及其他强制力。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当场实施暴力或其他有损身心健康的行为,以及其他对被害人心理造成强迫的行为相要挟,实施精神强制,使其产生恐惧、不敢反抗的情况。所谓“组织”,是指纠集或者控制一定数量的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指令或者要求他们乞讨的行为。本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以暴力或者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情形。
沈成友的行为已涉嫌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应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若经人民法院判决其构成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则在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同时,还要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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