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重男轻女导致女儿被出卖,犯罪成立判刑六月

重男轻女导致女儿被出卖,犯罪成立判刑六月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遗弃罪的犯罪主体,是指对上述对象负有扶养义务的人。这是划清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之一。这里所规定的“情节恶劣”,主要是指由于遗弃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有遗弃行为屡教不改的;或者遗弃手段、情节特别恶劣的;等等。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对于没有生活能力的女儿,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予以出卖,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2012年10月12日,河南省某县人民法院以其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重男轻女导致女儿被出卖,犯罪成立判刑六月

2011年11月,家住河南某乡一山村的被告人吕某的妻子在家生下一女婴,吕某有重男轻女的思想,认为生活农村养个女儿不能传宗接代,加上吕某家庭经济条件差,夫妻俩自身生活压力都很大,便有意将女儿卖掉。申某夫妇听到此消息后携带现金来到吕某家中,以16000元的价格将女婴抱走。

对吕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吕某的行为已构成遗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条是关于遗弃罪及其处刑的规定。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应当在经济、生活等方面予以供给、照顾、帮助,以维护其正常的生活,这是具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的责任,也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对于有能力扶养而拒绝扶养的人,如果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必须给予相应的法律惩处。(www.daowen.com)

遗弃罪,是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罪的犯罪对象,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这里所说的“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是指不具备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而需要他人在经济上予以供给扶养,或者虽有经济收入,但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他人照顾等情况。遗弃罪的犯罪主体,是指对上述对象负有扶养义务的人。这里所规定的“负有扶养义务”,是指行为人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依法负有的对上述被扶养人在经济、生活等方面予以供给、照顾、帮助,以维持其正常的生活的义务。扶养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等等。遗弃罪的犯罪主体是具有扶养义务的人,如果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不负有扶养义务,就不存在拒绝扶养的问题,也就不能构成本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根据本条规定,遗弃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能构成犯罪。这是划清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之一。这里所规定的“情节恶劣”,主要是指由于遗弃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有遗弃行为屡教不改的;或者遗弃手段、情节特别恶劣的;等等。

吕某将自己刚出生的女儿卖给别人,不尽应有的抚养义务。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对于没有生活能力的女儿,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予以出卖,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2012年10月12日,河南省某县人民法院以其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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